[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930M/2024-00080 | [ 发文字号 ] | 鱼洞办发〔2024〕5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鱼洞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8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鱼洞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鱼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街道各岗: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鱼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鱼洞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23〕74号)和区政府《巴南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巴南府办发〔2023〕56号),为进一步推进我街道综合行政改革,结合我街道实际,调整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以及区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工作安排,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开创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推进落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按照市、区构建的“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一是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执行好《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附件)中的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7项、全面承接《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通用赋权事项15项执法事项、《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类型一的自选赋权事项26项和全面承接委托机关依法完善委托手续后的《重庆市巴南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街道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29项。二是厘清职能职责,明确执法主责岗,做到“定员、定岗、定责”,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合署办公,承担综合执法日常工作,行使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协同执法”新路径,由街道各执法主责岗明确1名以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管理使用。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依托现有“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治理模式,实行综合执法力量由“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统筹指挥调度。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置3个执法分队,在“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平台统筹调度下,承接执行相关执法工作。
(三)建立完善机制
以街道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综合执法大队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强化数智引领
全面依托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平台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逐步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开展行政执法办案。积极探索数字化平台实践运用,探索“一件事”执法场景运用,探索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等数智化执法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由执法主责岗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由区级部门提供协助。积极接受区司法局指导、协调和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设置专人负责法制审核与执法监督,明确司法工作岗岗长为法制审核员,负责行政执法日常法制审核,逐步探索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建立,对重大执法决定需交由司法工作岗和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或减少违法执法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街道与其他镇街之间、街道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司法工作岗牵头向区司法局汇报进行组织协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开展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细化落实。制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各执法主责岗要按照职责、事项权限,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每月有计划、每季度有进展、每年有突破。
(三)强化工作保障。不断优化综合执法队伍,强化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培训,提升综合执法人员素质;建立综合执法人员工作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考核奖励方面适当向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在执法装备、执法技术建设方面的投入,将街道综合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做好总结提升。建立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各相关单位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对接,探索创造有益工作经验,并认真提炼总结。
附件:鱼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附件
鱼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1.法定行政执法事项2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责岗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规划建设岗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规划建设岗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规划建设岗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产业发展岗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产业发展岗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产业发展岗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产业发展岗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产业发展岗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产业发展岗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产业发展岗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产业发展岗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产业发展岗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产业发展岗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规划建设岗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民生服务岗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产业发展岗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规划建设岗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平安建设岗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规划建设岗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规划建设岗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经济发展岗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2.通用赋权行政执法事项15项)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执法主责岗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产业发展岗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产业发展岗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文明实践岗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3.自选赋权行政执法事项26项)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执法主责岗 |
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经济发展岗 |
2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经济发展岗 |
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安全应急(消防管理)岗 |
6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民生服务岗 |
7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规划建设岗 |
8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城乡环境岗 |
9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城乡环境岗 |
1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规划建设岗 |
11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社区事务岗 |
12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社区事务岗 |
13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社区事务岗 |
14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社区事务岗 |
15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7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综合执法岗(城管大队) |
18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规划建设岗 |
19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规划建设岗 |
2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产业发展岗 |
21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文明实践岗 |
22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文明实践岗 |
23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文明实践岗 |
24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民生服务岗 |
25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产业发展岗 |
2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产业发展岗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