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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政策(共34条)

2024-10-21
巴南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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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2〕3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6222321

2.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2〕39号)、《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6222321

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参与我区政府采购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前述采购金额的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年底。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免收企业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企业可保函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全区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渝财规〔2022〕4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巴财局发〔2023〕8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2415529、023-62415529

4.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 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关于调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3〕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17010

5.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296327

6.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巴南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入选重庆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除享受重庆市的支持措施外,巴南区按照重庆市级1:1的比例,配套给予人才奖励金和人才(团队)研究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创新研究、科研条件改善、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并按规定发放“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可享受重庆市及巴南区提供的优质服务。

政策依据:巴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高层次人才入选重庆英才计划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人才组发〔2020〕5 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296371

7.对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巴南区,符合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中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区属事业单位、在区高校、科研院所中科技成果已在我区转化运用的科技创新人才,均可按程序申报“菁英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激励。对成功入选的,按甲、乙两类标准分别予以人才奖励、租房补贴、引才补助。

政策依据:巴南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菁英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委办〔2017〕10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296371

8.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按1300元/人/月标准执行,补贴发放月数最长12个月。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市工商联《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296371

9.对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发放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296371

1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费率原则上在 0.8%以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多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4〕2号)

执行期限:至2028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23195

1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 30 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3万元/人,合计上限为400万元。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LPR+50BPs, LPR 以合同签订日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费率原则上在 0.8%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 3 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2.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3.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4〕2号)

执行期限:至2028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23195

12.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2.农村自主创业者;3.退役军人;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5.城乡低保人员;6.零就业家庭成员;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8.残疾人。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23195

13.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吸纳就业、创业孵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可享受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孵化园、文创园等一次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从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对每个“双更”基地连续4年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更”基地可承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各类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1〕351号)、《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培育工作的通知》(巴南人社发〔2022〕7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23195

14.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诚信企业等相关条件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劳务经纪人,向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实现全日制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295709

15.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对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19926

16.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简称贫困劳动力)。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19〕3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17010

17.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新建或五年内建立的能够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企业、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类型为主。每年度给予通过绩效评估的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17010

18.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17010

19.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按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进行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2290357

20.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21827

2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按照《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在享受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普通床位500元/张和护理型床位15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护理型床位:配置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重庆市巴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巴南民政发〔2023〕5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22.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且入住率超过50%,对接收入住的巴南区区籍老人床位,按每人50元/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巴南民政发〔2023〕5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23.新增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00万元/个、社区养老服务站20万元/个标准给予建设奖补资金;村级互助养老点按照1万元/个标准给予建设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0〕9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24.按照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3万元/个/年、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0万元/个/年、社区养老服务站5万元/个/年、村级互助养老点1万元/个/年的标准,通过绩效考核评估,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三个评估等次,按照100%、70%、50%比例发放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0〕9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25.将镇街国有资产无(低)偿调剂用于镇街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国有资产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以10年为期给予租金补助(2020年-2029年)。租金补助标准:1年免租(由区财政补贴);2-10年实行等额补助,其中:基数面积(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500平方米、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0平方米)由区财政补贴80%、基数外面积由区财政补贴20%。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调剂租赁闲置国有资产用于镇街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20〕13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26.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27.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28.对具有巴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89周岁老人120元/年,90-99周岁老人600元/年,100周岁以上老人3600元/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2〕6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2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788

30.凡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人体器官捐献人,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20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10〕8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调整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14〕61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18〕15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330

31.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位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21〕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330

32.具有巴南区土葬区农业人口户籍,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的人口,每具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8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重庆市巴南区补助土葬区农业人口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16〕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22330

33.围绕我区“生物医药、商贸物流、高端装备制造、“数智”经济、生态创新”五大产业发展,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3种类型的项目制“定向培训”,储备技能人才向企业推荐,为企业破解用工难题。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助企纾困提能七条措施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2〕63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6222159

34.对已纳入商贸统计库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按照其对区经济贡献给予每年一次的奖励,奖励时间为2023-2025年,其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区经济贡献的计算比例分别为:2023年为90%,2024年为70%、2025年为50%。奖励资金于次年兑现。

对2023年新申报纳入商贸统计库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按照当年对区经济贡献的90%给予一次性奖励,该奖励与2023年升限入统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就高不就低。奖励资金于次年兑现。

政策依据:巴南商务发[2023]94号关于印发《巴南区促进二手车发展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2023—2025年

责任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经济运行科)

咨询电话:023-6621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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