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财局发〔2021〕361号
关于印发《巴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原巴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巴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精神,特制定《巴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巴南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林业局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巴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内巴南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脱贫人口教育资助、脱贫人口医疗资助、脱贫人口保险资助等支出。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等直接促进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改造提升等数字乡村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主要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少数民族手工艺品传承创新等。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路、水、电、讯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种、养、加工等产业发展,良种、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简单的对失能弱能以外的脱贫群众直接发钱发物。
区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区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条 区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储备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区级衔接资金分配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的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镇(街道)综合考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市级和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市级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区级衔接资金可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产业发展和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
第五条 区财政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市级衔接资金下达规模,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衔接资金下达后的30日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安排资金时应明确各级资金来源,规定使用范围,便于监管考评。
衔接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衔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策划包装储备,严格程序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行业主管部门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从市、区级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档案、绩效管理等开支。
第七条 区财政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镇(街道)落实衔接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启动、项目建设方案审核、项目招标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项目检查验收、项目资金拨付的全过程监督。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巴南区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修订《重庆市巴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财局发〔2020〕216号)和巴南区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财局发〔2019〕42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