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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民政、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的伤残评定审核报批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督促落实有关生活待遇;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使用;管理军休中心、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等优抚事业单位。

4.参与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全区灾情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承担有关减灾工作;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6.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承担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福利养老、社区养老等养老产业规划、统筹、协调及推进发展职责;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负责孤儿供养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供养工作。

7.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实施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指导镇街社区建设。

8.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9.负责行政区划调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10.负责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承办弃婴收养登记与管理。

11.执行殡葬管理和改革的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12.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和管理;负责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负责救助管理站的建设与管理。

13.负责开展老龄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4.会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5.负责开展老龄调查、统计及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区老年大学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全区老龄工作和老龄专干的业务培训。负责敬老优待证的办理。

16.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属行政单位,内设6个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优抚安置科、救灾救助科(区政府救灾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老龄福利科(重庆市巴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社会组织和区划地名科(行政审批科)。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22.5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722.55万元,比2017年增加1274.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3.29万元,比2017年增加10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719.26万元,比2017年增加1171.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社区治理专项资金和退役士兵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社区治理和退役安置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31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6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07.45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167.83万元,增长120.2%。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49.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340万元(其中:汽车保险2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719.26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