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意见。
2.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区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订本区主体功能区划。
3.组织调查和处理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响应、事故损失评估、事后恢复工作;开展风险源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应急体系及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及本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本区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开发计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及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意见,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8.负责本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9.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0.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指导生态镇村建设。
11.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区的履约活动和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
13.指导和协调各镇街、各单位(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14.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保护局内设6个科室: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污染防治科、生态环境保护科、环保督查与法制科、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科,下设3个事业单位,分别是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巴南区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 环保五大行动: 主要是蓝天行动、碧水行动、绿地行动、宁静行动、田园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