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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521渝筑高速巴南 “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G7521渝筑高速巴南

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2162033分,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所属的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沿G7521渝筑高速由綦江往巴南方向行驶至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27千米+460米处追尾撞击由王某洪驾驶的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孙某松死亡,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6*6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65日,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中国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运营管理总部第五管理中心、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G7521渝筑高速巴南“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G7521渝筑高速巴南“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重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成立于2009612日,注册资本:350000万元人民币(叁拾伍亿元整),法定代表人:陈某,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庆云路116楼整层(即单元1-35-1315-18)及17楼单元1-3511-1315-18,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00000L,经营范围: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运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05009944号),有效期至20261026日。

2.孙某松,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38岁,档案编号:500100259713,准驾车型为“A2”类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42日,持有“J-货运”从业资格证。

3.王某洪,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男,51岁,汉族,档案编号:510200450351,准驾车型为“A1A2”类机动车的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为长期。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江淮牌,车辆识别代号:LJ11KTCDXM3002157,发动机号:76913597,检验有效期至20235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42号负1111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0518003901598308412   

2.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豪瀚牌,车辆识别代号:LZZPCLSB0FJ065276,发动机号:150517008717,检验有效期至2023630日,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戈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育才路5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299500103602022011810

3.渝A6*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大力牌,车辆识别代号:L2S39VTZ4FJ250414,检验有效期至2023630日,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戈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育才路52-1#。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顺丰重庆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按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作业规定》等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各工作岗位,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制定了年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对驾驶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21612时许,孙某松驾驶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从重庆出发前往綦江顺丰营业网点,1340分许,到达綦江顺丰营业网点。20时许,从綦江顺丰营业网点发车前往重庆集散中心,2033分,车辆沿G7521渝筑高速由綦江往巴南方向行驶至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27千米+460米处时,追尾撞击由王某洪驾驶的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孙某松死亡,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6*60挂号车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后,王某洪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发现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车头损坏变形严重,驾驶员孙某松卡在驾驶室内,有血流出,呼之不应。见状王某洪立即拨打“110”“120”“119”电话,并在事故车辆后方摆放了警示标志。孙某松经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后,经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孙某松,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38岁,汉族,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7521渝筑高速(重庆段)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27千米+460米处,属于中国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运营管理总部经营管理路段。该路段道路为单向3车道加1应急车道,行车道宽均为3.9米,应急车道宽3.0米,道路线形缓上坡;该路段分车道限速,第一行车道限速90-110km/h,第二行车道80-100km/h,第三行车道60-100km/h;事发时为夜间阴天,路面干燥、平整、无坑洼。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孙某松,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追尾撞击由王某洪驾驶的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100120230000015号)认定:

1.孙某松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2.王某洪驾驶机动车车辆尾部示廓灯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款的要求,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

3.王某洪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的规定。

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其余违法行为不是造成本次事故形成的过错行为。故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孙某松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王某洪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316号),证实事发前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303号),证实事发前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6*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前照明装置、后部危险警告信号、车身反光标识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后部示廓灯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款的要求。

3.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病理B鉴字第6号),证实孙某松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4.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331251号),孙某松血液未检出乙醇。

5.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104号),证实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88km/h,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引渝A6*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21km/h。

四、相关监管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江北区交通局。经查,一是制定了《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江北交发〔202323号),将顺丰重庆公司纳入重点指导任务,并计划于20233月和7月对其进行安全指导。二是强化部署指导,定期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根据全市、全区安全专项工作方案,制定了道路运输行业文件印发到辖区内各道路运输企业,并通报典型事故案例、传达相关会议精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组织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四是搭建了江北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二)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经查,一是大队结合支队工作方案和辖区实际,分解、细化了具体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员,确保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大队召集辖区公路公司对道路隐患排查、施工占道安全管理等问题进行梳理,并商讨制定治理措施;今年来大队按相关工作要求共排查出51处隐患,均整改完成。三是加强重点违法专项整治,大队在主线收费站加强勤务检查,同时利用电子执法设施等科技手段加强非现场执法,严格落实网上网下结合的巡查管控机制,有效提高执法管控效能;百日行动期间,大队查处5类重点违法行为547起,超速213起,开展查缉布控23次,同交通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7次。四是加强宣传教育,今年来大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3次,发放宣传资料1800余份,同时在辖区主线收费站、服务区做好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加强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三)中国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运营管理总部第五管理中心。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暂未发现作为高速公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孙某松,渝DL*132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追尾撞击由王某洪驾驶的渝AH*01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6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及个人

顺丰重庆公司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经查,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顺丰重庆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应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的安全意识,积极主动排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G7521渝筑高速巴南

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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