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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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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2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 “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
“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29日13时26分许,深圳市平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属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G5001绕城高速经渝湘互通驶入G65包茂高速南彭方向的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货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损。
2024年1月29日,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重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G65包茂高速巴南段“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G65包茂高速巴南段“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周某光(死者),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终年53岁,汉族,档案编号:430500340131,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28日,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9月7日。
经调查,驾驶人周某光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NXDBL0K4LL769888,发动机号:1420J087079,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平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南村芳坑路128号60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10590003901899737339。
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JRC16378AT1H9589,发动机号:无,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东路36号12幢2-302。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深圳市平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伟,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南村芳坑路128号606,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59138D,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货运代理;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9日13时26分许,周某光驾驶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G5001绕城高速经渝湘互通驶入G65包茂高速南彭方向的过程中,车辆先与渝湘互通匝道左侧护栏相接触,后将G65包茂高速道路正线中央隔离护栏撞变形,并撞到车行天桥桥墩上,造成驾驶人周某光被困在驾驶室内、车辆起火。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巴南区下行1595千米504米路段,该路段为普通道路,该路段后侧与G5001绕城高速渝湘互通匝道相接,匝道为1条车道和1条应急车道道路,匝道内限速为40km/h;事发路段前方通往南彭方向,道路正线为单向2条行车道和1条应急车道,小客车限速100km/h,小客车除外限速80km/日。事故发生时为白天,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无影响驾驶员观察视线的障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3年9月29日13时36分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民警先期到现场处置并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同步联系“119”“120”和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调派救援车辆赶往事故现场处置。18时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路过的驾驶人帮忙拨打了“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周某光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车辆驾驶人周某光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未及时制动降低行驶速度。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100120230000068号),认定:
周某光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未及时制动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之规定。
综上,驾驶人周某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3514号),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前风窗玻璃事故前应是完好;该车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
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3515号),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
3.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测报告》(GQZGSF毒第20230057(XY)号),周某光血液中未检出敌敌畏、对硫磷、毒鼠强、灭多威、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艾司唑仑、氯氮平、安定(地西泮)、咪哒唑仑。
4.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定(乙醇)〔2023〕36826号),周某光心血未检出乙醇。
5.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3)法(病理)鉴字第106号),周某光符合交通事故后烧死。
6.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3517号),本次事故系周某光驾驶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转弯过程中未及时制动减速和未沿道路线性转向造成。
7.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3518号),一是根据现有材料,周某光驾驶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起火原因系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前部燃烧时,其高温热烟气和明火通过驾驶室后窗蔓延至牵引车驾驶室内引燃驾驶室内可燃物品后造成;二是根据现有材料,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起火原因系周某光驾驶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撞击道路设施后,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箱内部载运的电池因惯性受撞击、挤压后起火引燃车内物品造成。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1.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经查,一是充分发挥辖区收费站“登记检查”的作用,强化入口管理,2023年该大队共登记检查车辆42846台次;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总队支队的勤务要求,严格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严查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驾、非法营运等重点违法行为;三是强化辖区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对路面施工采取现场检查、视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严查违法施工行为,2023年该大队共计约谈施工方32家次,处罚7家次;四是联合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交通执法部门采取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开展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2023年该大队向各相关部门抄告路面隐患20次,发函9次;五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客运、货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2023年该大队开展5次进企业,3次邀请企业到大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2.重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某光,粤BKV*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未及时制动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深圳市平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查,按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各工作岗位,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并执行了货物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其所属车辆开展动态监控和通过线上培训的方式对驾驶人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高速公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重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高速公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它处理建议
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对赣EC*8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建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移交江西省上饶市交巡警支队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
“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