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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3
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2月26日5时54分许,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渝ADZ7*8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巴南区龙洲大道御府小区车库出口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
2024年5月22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和龙洲湾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南岸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何某洪,渝ADZ7*8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8岁,汉族,档案编号:500102044677,准驾车型为“C1D”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32年11月15日,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经调查,驾驶人何某洪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卿某秀(死者),环卫工,女,60岁,汉族。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DZ7*87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LV2AVB20N0000220,发动机号:N2H1100F,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字500100067093号),有效期至2028年7月8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双石街B段第4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1820003902090950053。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双石街B段第4层,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93109F,经营范围:出租客运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3037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6日5时54分许,何某洪驾驶渝ADZ7*87号小型轿车使用“滴滴车主端”APP账号从事出租客运服务过程中,沿巴南区龙洲大道由龙德一支路往龙德二支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巴南区龙洲大道御府小区车库出口路段时,将道路上作业的环卫工卿某秀撞倒。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龙洲大道,该路段为普通路段,道路双向通行,中间有隔离防护栏。事故地点御府小区车库出口路段为龙德一支路往龙德二支路方向,四车道,每车道宽3.05米,车道间有道路分道线,事故发生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阴天,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无影响驾驶员观察视线的障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4年2月26日5时55分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先期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7时2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并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何某洪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12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卿某秀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ADZ7*8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何某洪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手持手机进行浏览和操作,未仔细观察车辆周边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40000053号),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何某洪驾驶机动车时手持手机进行浏览和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故何某洪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卿某秀不承担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公巴鉴(病理)﹝2024﹞2号),卿某秀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413号),渝ADZ7*87号小型轿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转向信号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182号),事发时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应为55km/h。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查,一是结合辖区行业实际,制定并印发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检查频次和对象开展安全检查;二是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委分管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9次、召开安全会议4次,依托“三本台账”,组织专人,定期深入到客、货、维、驾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10个,均整改完毕。三是采取安全会议、外出检查相结合方式,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轨道安全、货运企业安全等专题例会,充分利用每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提前部署,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制定措施,及时化解。四是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委综合运输科开展安全检查12家次,查出问题20项,均已整改完毕。五是南岸区道路运输事故中心定期召集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例会,定期深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强化隐患排查、自查自纠,重点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经查,一是在道路方面,此次事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为无隐患问题道路;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定了冬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辖区鱼洞勤务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1万起;三是辖区鱼洞勤务大队按照支队要求,进一步压实事故预防工作的主体责任,激发大队民警管违法、强宣传、防事故的积极性,对辖区事故预防工作落实了包片负责制度。
(三)区城市管理局。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何某洪,渝ADZ7*8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手持手机进行浏览和操作,未仔细观察车辆周边情况,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巴南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其他处理建议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没有对驾驶人何某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便安排其上岗作业;二是所属渝ADZ7*87号小型轿车没有严格按照车辆保养手册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交通运输委移交南岸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二是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禁止上岗作业;三是要有力督促车主或驾驶人严格按照车辆保养手册的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