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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包茂高速巴南段 “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

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5251346分许,重庆龙渝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5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591KM+125M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

202482日,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G65包茂高速巴南段“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长寿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G65包茂高速巴南段“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周某军(死者),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52岁,汉族,档案编号:510200168169,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5415日,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51227日。

2.陈某辉,川AGQ*0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48岁,汉族,档案编号:510907067404,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货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6622日。

3.刘某越,渝A85*9F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39岁,汉族,档案编号:500101252847,准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3365日。

经调查,驾驶人周某军、陈某辉和刘某越无酒驾、毒驾迹象,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2HFA0043,发动机号:52743695,检验有效期至202528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龙渝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开发区1幢第一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ACHQ652CTP24B005923S。

2.渝D8*5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6RC32J0ZZK250,发动机号:无,检验有效期至20255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龙渝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开发区1幢第一层。

3.川AGQ*0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AG4DY3XM8L65069,发动机号:82373255,检验有效期至20254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四川擎恩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明珠路11层附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P2403001510114770000001461

4.川AA*64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FRP35P0RSD012,发动机号:无,检验有效期至20256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四川擎恩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明珠路11层附9号。

5.渝A85*9F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S4ASE2A7JJ101132,发动机号:J9BJ000890,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ACHQ602CTP23B0034420K。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龙渝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512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朱某凤,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三路4122-23,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5U7N6A,经营范围:道路货运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5005975号),有效期至2028520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525日,刘某越驾驶渝A85*9F小型普通客车由接龙互通沿G65包茂高速往巴南收费站方向行驶。134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591KM+125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川AGQ*0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A*64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擦挂后,渝A85*9F小型普通客车停驶于应急车道,川AGQ*0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A*64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停驶在第二行车道。

1346分许,周某军驾驶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5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该路段时,撞到停驶的川AA*64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驾驶人周某军被困在驾驶室内。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591KM+125M路段,该路段为普通道路,事发路段前方通往巴南收费站方向,道路正线为单向2条行车道和1条应急车道,小客车限速100km/h,小客车除外限速80km/h。事故发生时为白天,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无影响驾驶员观察视线的障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调派警力赶往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步报“119”调派救援力量赶往事故现场处置。2035分许,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刘某越将渝A85*9F小型普通客车停到应急车道并将车上乘客撤离至护栏外后,发现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5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到停驶的川AA*64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赓即拨打“110”“120”电话。1627分,经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被救出的周某军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等单位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5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周某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二是川AGQ*0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A*64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陈某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后,未撤离现场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三是渝A85*9F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某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后,未撤离现场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一)直接原因分析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100120240000031号),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1.周某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观察义务,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2.陈某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后,未撤离现场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

3.刘某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后,未撤离现场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驾驶人周某军的过错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于驾驶人陈某辉和刘某越的过错行为,故周某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陈某辉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刘某越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痕鉴字第1884号),渝A85*9F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痕鉴字第1885号),川AGQ*0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3.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痕鉴字第1886号),川AA*64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事发前有效;该车应急灯事发前能正常点亮。  4.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痕鉴字第1887号),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检见部分事发前应设置完好。

5.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痕鉴字第1888号),渝D8*5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发前有效。

6.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痕鉴字第1889号),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5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时车速为74km/h。

7.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法(病理)鉴字第103号),周某军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及多发伤死亡。

8.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法(病理)鉴字第111号),周某军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死亡;周某军死亡原因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未发现周某军存在严重自身疾病,外伤因素为完全作用。

9.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CQZGSF毒第20240058(XY)号),周某军血液中未检出敌敌畏、对硫磷、毒鼠强、灭多威、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艾司唑仑、氯氮平、安定(地西咪)和咪达唑仑。

10.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33658号),周某军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查,一是按照《2024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计划》,1-5月共计检查指导98家次企业,发现问题241个,已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于202466日对重庆龙渝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指导检查,指导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管理、车辆动态监控、企业安全工作部署等方面,共计发现问题2条,已全部落实整改。二是1-5月组织召开两客一危和普货运输企业月度安全例会共计9场次,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相关会议文件精神。三是及时转发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月、周通报,督促涉事企业及时整改,按照市道路运输中心的要求对涉嫌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车辆函告区交巡警支队予以处理。四是2024年以来,截至830日执法支队开展货运行业执法检查280余次,专项检查100余次,与长寿区交巡警、城管执法支队、邻水执法大队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0余次,查处货运违法案件137件,罚款46.67万元。检查辖区内货运企业50余家次,发现隐患20余处,已全部整改完毕。固定治超站点共计检测车辆14.16万车次,检测出超限运输车辆221车次,卸货214吨。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货运车辆77.22万车次,查处车辆超限运输157起,抄送区交巡警支队遮挡号牌车辆数6484车次。

(二)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经查,一是今年1-5月,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497起;在道路方面,此次事发路段为无隐患问题道路;二是今年1-5月,通过运用科技设备,共查处各类非现场违法行为8504起;三是每日在辖区2个主线收费站开展检查勤务不少于6小时;四是严格落实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巡控、查控机制,加大对周末、节假日、夏季出行等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高发、违法乱象突出等重点路段的巡逻检查频次和密度。

(三)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周某军。渝BZ1*5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8*5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龙渝物流有限公司。经查,按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各工作岗位,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建立了生产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建立了从业人员和车辆档案,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对所属车辆进行安全抽查,通过线上培训的方式对驾驶人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4.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龙渝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

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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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包茂高速巴南段“5.25”一般道路交通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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