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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南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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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4-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3
巴南麻柳嘴“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麻柳嘴“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4月14日12时5分许,重庆中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6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巴南区麻柳嘴镇607产业大道赚宝村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和路边青苗、护栏等物品受损。
2024年7月17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麻柳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麻柳嘴“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南川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麻柳嘴“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杨某(死者),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6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50岁,土家族,档案编号:520314139316,准驾车型为“A2E”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25日,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2日。
2.邓某果,川H31*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3*2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27岁,汉族,档案编号500031452308,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31年11月30日。
经调查,驾驶人杨某、邓某果无酒驾、毒驾迹象,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ZPCL3D0LJ151800,发动机号:200117626037,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中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大厦)1幢1-9-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ACHQ701CTP23B018989D。
2.渝D9*6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B5A356L1CZX177,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中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大厦)1幢1-9-1。
3.川H31*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2L8044108,发动机号:L2038019,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广元市鑫路货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通大道汽车市场B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ACHDI00CTP23B0.9767Z。
4.川H3*2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0L4FUN097,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广元市鑫路货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通大道汽车市场B区。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中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冯某斌,住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大厦)1幢1-9-1,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P2AR4K,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4006943号),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4日12时5分许,杨某驾驶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6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麻天路方向往607建材厂方向行驶至麻柳嘴镇607产业大道赚宝村路段,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撞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川H31*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3*2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前方。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麻柳嘴镇607产业大道赚宝村路段,一侧通往607建材厂方向,一侧通往麻天路方向,道路中心黄色虚线分隔,车辆可行路面宽7.1米,两侧有0.5米宽的路肩。道路两侧均有40km/h限速标志。丘陵地形,路面完整,干燥沥青路面,无影响驾驶员观察视线的障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路边青苗、护栏等物品受损。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14日12时6分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先期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邓某果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119”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杨某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杨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二是杨某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三是杨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四是邓某果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五是邓某果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一)直接原因分析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40000091号),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1.杨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杨某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杨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邓某果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邓某果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杨某、邓某果的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杨某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邓某果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故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32684号,杨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4〕病理A鉴字第36号),杨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伤导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779号),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该车刮水器、右前转向信号、右侧转向信号、后侧左右转向信号及渝D9*6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侧左右转向信号装置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左前转向、左侧转向信号装置因本次交通事故撞击损坏无法坚定其事发前效能;右近光灯灯泡存在发黑、断裂、烧灼现象,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规定,但本次事故发生时为白天,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近光灯灯泡失效的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4.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778号),川H31*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该车前照明、右前转向、侧转向、后侧左右转向及川H3*2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侧左右转向信号装置及刮水器装置、传动、转向和第二轴至第六轴制动装置性能有效;左侧前转向灯、侧转向灯因本次交通事故撞击损坏无法坚定其事发前效能;行驶系统中第四轴双式轮胎安装轮胎数为单侧单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条的规定;制动系统中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存在开关,致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未联通,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3条的规定。
5.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316号),事发时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6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2km/h;事发时川H31*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H3*2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1km/h。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一是落实责任,制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到人,截止4月共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4次,安全例会4次;二是加强对行管单位及行业企业的现场检查,截止4月,主要领导带队检查交通行业安全生产5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2处,分管安全领导带队检查交通行业安全生产16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8处,分管道路运输领导带队检查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8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11处;三是委属行业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中心检查客运、货运、驾培等企业146家次,查处隐患267处,其中对重庆中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检查2次,约谈行业企业49家次,其中约谈重庆中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4次。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一是在道路方面,此次事发路段的限速标志、标线齐全,干燥沥青路面,为无隐患问题道路;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定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4年4月至7月,共查处违法行为732起,查处货车违法183起;三是车辆情况方面,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9*6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无抢盗信息,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车辆状态为正常;四是辖区勤务五大队针对该路段开展交通执法,2024年4月以来在麻柳嘴、G348沿线及产业大道周边开展违法集中整治20余次,纠正货车违法183件,2023年来针对麻柳大道上报并整改隐患4条,并在沿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杨某,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6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重庆中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1月12日,在渝DA6*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要部件更换、维修和维护记录>中记载,已检测到该车前照灯右边近光灯不亮的安全隐患,直至事发时仍然存在该隐患。但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建议区交通运输委移交南川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2.广元市鑫路货运有限公司,其所属川H31*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行驶系统中第四轴双式轮胎安装轮胎数为单侧单轮,制动系统中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存在开关,致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未联通,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的问题。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交通运输委移交四川省广元市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中鹏同创运输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所属车辆的隐患排查和检维修管理,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闭环,保证车辆不带病运行。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运输委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辖区内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巴南麻柳嘴“4·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