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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3
巴南双河口“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20日21时48分许,重庆翱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6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G2*62挂号重型仓柵式半挂车行驶至巴南区G348线(1263km+550m)双河口镇茶店砖厂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
2024年7月29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双河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双河口“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涪陵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双河口“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陈某良,渝D6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G2*62挂号重型仓柵式半挂车驾驶人,男,51岁,汉族,档案编号:500600163438,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7月4日。经调查,驾驶人陈某良酒驾,无毒驾迹象,驾驶资格有效。
2.王某川,渝DK5*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6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34岁,汉族,档案编号:511305144093,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30日。经调查,驾驶人王某川无酒驾、毒驾迹象,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6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6M8040211,发动机号:M2106430,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翱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2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1815103902020677550。
2.渝G2*62挂号重型仓柵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81944C38G0002274,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翱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26号。
3.渝DK5*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3LL735084,发动机号:1420F045481,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锦吉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大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PDZA202450010000548138。
4.渝D7*6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6M0CWX086,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锦吉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大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翱驰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军,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26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64116661,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2005012号),有效期至2027年8月22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0日21时48分许,陈某良驾驶渝D6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G2*62挂号重型仓柵式半挂车,从木洞方向往双河口方向行驶至巴南区G348线(1263km+550m)双河口镇茶店砖厂路段,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撞到对向正常行驶的渝DK5*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7*6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前方。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G348线(1263km+550m)双河口镇茶店砖厂路段,一侧通往双河口方向,一侧通往木洞方向,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分隔,车辆可行路面宽7.4米,两侧路肩宽1.4米。道路两侧来车方向均有60km/h限速标志。丘陵地形,路面完整,干燥沥青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5月20日21时51分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先期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5月21日0时3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并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路过的车辆驾驶人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陈某良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陈某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二是陈某良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三是陈某良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一)直接原因分析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40000117号),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1.陈某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陈某良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陈某良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王某川驾驶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王某川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调查组认为,陈某良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川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33596号,陈某良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
2.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4﹞理化D鉴字第9号,陈某良血液中再次检出乙醇,含量为177.5mg/100mL。
3.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4﹞理化E鉴字第909号),陈某良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O6-单乙酰吗啡和氯胺酮。
4.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4﹞病理B鉴字第13号),陈某良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部、胸部损伤死亡。
5.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978号),渝D6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前照明装置、前部右侧转向信号灯、后部左右侧转向信号灯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左侧前照明装置、前部左侧转向信号灯因本次交通事故撞击损坏无法鉴定事发前效能;行驶系统中第二轴右侧外轮胎胎面磨损露出帘布,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7条的规定。据调查,公司按规定对渝D6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检维修,在2024年5月9日-5月10日对该车进行二次维护保养、割轮胎螺丝和右后中轮换轮胎螺丝,未发现上述问题,且无法认定该车第二轴右侧外轮胎胎面磨损露出帘布的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5.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977号),渝DK5*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前照明装置、左前、右前、右后、挂车左后、右后转向信号灯、刮水器、传动、转向系统性能有效;左侧前照明装置、左后转向信号灯因本次交通事故撞击损坏无法鉴定事发前效能;制动系统中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堵塞,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3条的规定。
5.根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复称)(检测单号:CQ12113240521033512000028),渝DK5*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限重49000kg,总重50200kg,超重1200kg,超限率2%。但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渝治超办〔2022〕70号)明确指出,“考虑治超称重检测设施(设备)本身存在的计量检定误差,全市所有超限站(含固定超限检测站、非现场治超点)对于货车(不含两轴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由此可见,在本次事故中王某川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2%载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超限超载,且也无法认定车辆超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一是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根据《2024年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指导计划》和《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度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共同做好普货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强化安全检查,针对特殊节日开展“专家+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道路客运和危货运输等专线,发现并整改隐患200余个;三是加强安全宣传,开展5.12防火防灾安全宣传,发放宣传手册200余本、水上交通宣传资料1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13个等;四是针对重庆翱驰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涪陵区交通执法支队按照执法计划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4年1月10日对该企业开展检查,并于2024年5月22日对该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起整改并处罚金共计11500元。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一是在道路方面,此次事发路段的限速标志齐全,干燥沥青路面,为无隐患问题道路;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定了春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4年1月至6月,共查处违法行为1206起,查处货车违法157起,摩托车283起,非机动车56起;三是事故发生路段属于辖区勤务五大队(木洞公巡大队)管辖,大队2024年5月以来在麻柳嘴、G348沿线及产业大道周边开展违法集中整治15余次,纠正货车违法122件,在沿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等。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陈某良,渝D6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G2*62挂号重型仓柵式半挂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重庆翱驰物流有限公司,一是其所属渝D64*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行驶系统中第二轴右侧外轮胎胎面磨损露出帘布,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的问题。二是公司未如实记录周月隐患排查记录,5月-7月“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内周月的排查内容只覆盖教育培训情况、综合档案管理情况、车辆技术管理情况和人车档案管理情况,未检查过车辆动态监控情况、应急救援管理情况、人车安全检查情况和两单两卡的内容,且排查表内记录的隐患个数、检查地点与被检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内内容不符。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建议区交通运输委移交涪陵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2.重庆锦吉物流有限公司,其所属渝DK5*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制动系统中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堵塞,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的问题。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建议区交通运输委移交綦江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翱驰物流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公司车辆管理,落实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日周月隐患排查记录。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运输委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辖区内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巴南双河口“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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