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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792341分许,在G65包茂高速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625km+104m路段,发生一起重庆固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与多辆汽车擦挂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4车受损

20241021日,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巴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的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南岸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胡*,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6,户籍地:重庆市***号。持有驾驶证号:5***6,档案编号:5***9,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2.张*(死者),川A**8(苏E**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户籍地:四川省***号。持有驾驶证号:5***7,档案编号:5***2,准驾车型为“A2E”型机动车的驾驶证。

3.甯**(死者),渝A**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户籍地:重庆市***号。持有驾驶证号:5***3,档案编号:5***0,准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

4.傅*(伤者),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户籍地:重庆市***。持有驾驶证号:5***7,档案编号:5***6,准驾车型为“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

5.付**,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仡佬族,身份证号码:5***0,户籍地:贵州省***组。持有驾驶证号:5***0,档案编号:5***4,准驾车型为“C1E”型机动车的驾驶证。

6.彭**(伤者),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7,户籍地:湖北省***号。

7.李*(伤者),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户籍地:湖北省***。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1,发动机号:5***7,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固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桂花新村1681单元18-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3

2.渝D**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8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固驰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桂花新村1681单元18-7号。

3.渝D**5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号:7***4,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木生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399号附229-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0

4.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6,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木生金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399号附229-3

5.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5,发动机号:9***8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李**,地址:湖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9

6.川A**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Y***7,发动机号:D***4,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西安京东讯城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中集大道227232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5

7.苏E**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3,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西安京东讯城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中集大道2272328号。

8.渝A**T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4,发动机号:1***3,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甯**,地址:重庆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Z。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固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固驰公司)成立于20181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桂花新村1681单元18-7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Q6C79R,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9号)。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固驰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但相关制度未严格执行落实,例如部分车辆维护保养记录缺失。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792338分许,川A**0(川F**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625km+78m路段时,追尾前方因故障停驶在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晋M**6(晋M**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造成交通中断。

2338分至40分许,付**驾驶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甯**驾驶渝A**T号小型普通客车、傅*驾驶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张*驾驶川A**8(苏E**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4车相继到达事发路段,并排队停驶于追尾事故现场后方道路。驾驶人付**、甯**、傅*、张*转移至事发路段应急车道内。

2341分许,胡*驾驶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行驶至事发路段,车辆驶入应急车道,擦挂停驶于右侧车道的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撞击应急车道内的傅*、张*、甯**,再撞击停驶于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间的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使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前滑移撞击前方停驶的晋M**6(晋M**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

(六)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G65包茂高速(重庆段)巴南区境内上行方向1625km+104m路段,大观立交往石龙立交方向,路面性质为沥青砼,设两条行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左侧车道宽3.75m,右侧车道宽3.75m,应急车道宽3m,可行驶宽度为7.5m。事故发生在夜间,事发时天气阴,事故路面完好,道路线性下坡路段(坡度为3度),路面摩擦系数为0.6-0.7,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可视情况良好。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80km/h,最低限速均为60km/h。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死者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川A**8(苏E**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

2.死者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渝A**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伤者彭**,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7,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4.伤者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5.伤者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善后赔偿等工作尚未结束,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792345分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调派警力赶往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步通知“119”“120”、拖车和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赶往事故现场处置。710624分许,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胡*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右侧行车道和应急车道有人躺着,地上有血迹,赓即拨打“110”电话。710020分,经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川A**8(苏E**1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张*和渝A**T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甯**已死亡。116分,被困的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彭**、李*被救出,生命体征平稳,120”医务人员将其送往巴南区人民医院医治。渝D**5(渝D**6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傅*擦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等单位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胡*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制动性能不足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应是可控制的,且除残疾人专用汽车外,应保证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的要求,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胡*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甯**、张*、付**、傅*及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彭**、李*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号),甯**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伤死亡。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号),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毁损伤死亡。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性能事发前应有效;前照明灯事发前连接应完好;制动系每个车轮制动蹄片表面与制动鼓内柱面磨损异常致使制动性能不足,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的要求。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D**0挂号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性能事发前应有效;制动系每个制动蹄片表面与制动鼓内柱面磨损异常致使制动性能不足,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2条的要求。

5.《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D**5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

6.《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D**6挂号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尾部示廓灯能点亮。

7.《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鄂D**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发前应为有效;左右前照灯连接完好。

8.《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川A**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

9.《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苏E**1挂号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尾部示廓灯能点亮。

10.《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号),渝A**T号小型轿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

(三)间接原因分析

重庆固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对事故车辆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执行,未通知胡*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例会、警示教育会等,仅对其采取线上教育,不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熟悉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未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没有对公司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存在不维护或超期维护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研判和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3.未严格落实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未进行二级维护导致制动系每个车轮制动蹄片表面与制动鼓内柱面磨损异常制动性能不足的事故隐患。2024年以来,该企业对事故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督促维护保养走形式走过场,没有发现事故车辆制动性能不足的事故隐患。检查事故车辆均显示二级维护已按要求落实,但实际事故车辆自2022112日开展二级维护后未再进行二级维护。

4.主要负责人没有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所属车辆维护保养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一是1-9月,按照全年安全指导计划,对辖区客运企业、客货运站场、一二类维修业户等开展安全指导,向全区道路运输企业下发安全文件5个,检查道路运输企业226家,出动检查人员904人次,检查并整改隐患544个,其中对重庆固驰公司开展安全指导3次,帮助企业完成隐患整改11个。二是开展培训和宣传,2024528日,组织辖区包括重庆固驰公司在内的200余家货运、客运、驾培、一二类维修业等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专题培训;2024627日,组织辖区包括重庆固驰公司在内的20台车以上的货运企业、两客一危企业等企业开展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评判标准宣贯会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会。三是2024923日-1010日,聘请重庆交通大学对辖区内包括重庆固驰公司在内的4720-49台车道路普货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深度评价工作,发现隐患586个,形成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及问题清单。四是开展集装箱、罐体、大件运输等货车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1号行动”,督促涉及集装箱、罐体、大件运输的62家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共排查并整改隐患101个,督查重点货运企业17次,发现并整改隐患45个,联合南岸区应急管理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南岸区交通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行动3次,督导企业3家,发现并整改隐患5个。

(二)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巴南大队。一是今年1-7月,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5479起,其中,“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365件;二是今年1-7月,通过运用科技设备,共查处各类非现场违法行为13117起;三是每日在辖区2个主线收费站开展检查勤务不少于6小时;四是持续开展货运车辆“靠右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专项治理;五是严格落实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巡控、查控机制,加大对周末、节假日、夏季出行等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高发、违法乱象突出等重点路段的巡逻检查频次和密度。

(三)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胡*,渝D**0(渝D**0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巴南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包**,重庆固驰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所属车辆维护保养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固驰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车辆驾驶人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未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没有对公司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存在不维护或超期维护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研判和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严格落实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未进行二级维护导致制动系每个车轮制动蹄片表面与制动鼓内柱面磨损异常制动性能不足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固驰公司应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二是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三是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7·9”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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