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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麻柳嘴镇水淹凼村二社石灰岩矿(二期)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麻柳嘴镇水淹凼村二社石灰岩矿(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500113202410151687)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73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二、水土保持投资

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95.3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548.67万元(含工程措施费281.31万元,植物措施费267.3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46.64万元。在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11.88万元,临时措施7.16万元,独立费用13.63万元,基本预备费1.9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01万元(计征占地面积为85815m2,即120141.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请项目法人接到本行政许可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立即向巴南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可按照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执行。

(七)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应及时在投产使用前、闭坑治理期结束后分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措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附件: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麻柳嘴镇水淹凼村二社石灰岩矿(二期)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4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



附件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项目名称

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麻柳嘴镇水淹凼村二社石灰岩矿(二期)

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涉及省区

重庆市

涉及地市或个数

-

涉及县或个数

巴南区

项目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17.73hm2、年产量89万吨/

总投资(万元)

558

土建投资

(万元)

300

动工时间

20227

完工时间

20256

设计水平年

2024

工程占地(hm2

17.73

永久占地(hm2

0

临时占地(hm2

17.73

土石方(万m3

挖方

填方

借方

余方

12.50

12.50

0

0

重点防治区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地貌类型

剥蚀丘陵地貌

水土保持区划

西南紫色土区

土壤类型

紫色土

土壤侵蚀模数[t/(km2·a)]

1547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17.73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

500

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

1795

新增土壤流失量(t

861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一级防治标准

防治

目标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97

土壤流失控制比

1

渣土防护率(%

92

表土保护率(%

92

林草植被恢复率(%

97

林草覆盖率(%

25

防治

措施及工程量

防治分区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

工业广场

防治区

建设期前已建成:

排水沟1040m,沉砂池4座,蓄水池1

建设期:无

生产运行期:无

闭坑治理期主体设计:

土地整治2.89hm2,表土回覆0.81m3,复耕0.41hm2,排水沟416m,沉砂池1座,蓄水池1

建设期前已建成:

景观绿化1.52hm2

建设期:无

生产运行期:无

闭坑治理期主体设计:

种植灌木4680株,种植乔木2244株,撒播草籽2.14hm2,种植蔓藤植物195

建设期前已建成:

洗车槽1

建设期:无

生产运行期:无

闭坑治理期方案新增:临时苫盖2000m2

二期开采

防治区

建设期主体设计:

表土剥离0.39m3

生产运行期主体设计:

表土剥离0.76m3

闭坑治理期主体设计:

土地整治3.76hm2,表土回覆0.80m3,复耕0.04hm2,排水沟400m

沉砂池1座,蓄水池1

建设期:无

生产运行期:无

闭坑治理期主体设计:

种植灌木2490株,种植乔木1450株,撒播草籽2.58hm2

种植蔓藤植物1670

建设期:无

生产运行期:无

闭坑治理期方案新增:

临时苫盖5000m2

一期采空区防治区

建设期主体设计:

表土剥离0.84m3,土地整治1.30hm2,表土回覆0.39m3

生产运行期:无

闭坑治理期主体设计:

土地整治5.06hm2,表土回覆1.08m3,复耕0.79hm2,排水沟650m,沉砂池1座,蓄水池1

建设期:无

生产运行期:无

闭坑治理期主体设计:

种植灌木5312株,种植乔木2633株,撒播草籽3.57hm2

种植蔓藤植物1192

建设期:无

生产运行期:无

闭坑治理期方案新增:

临时苫盖5000m2

投资(万元)

主体设计:381.31

主体设计:267.36

方案新增:7.16

水保总投资(万元)

595.31(新增46.64

独立费用(万元)

13.63

监理费(万元)

-

监测费(万元)

11.88

补偿费(元)

120141.00

方案编制单位

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张文利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张文利

地址

巴南区麻柳嘴镇水淹凼村二社

地址

巴南区麻柳嘴镇水淹凼村二社

邮编

401320

邮编

401320

联系人及电话

冉有龙/158*****588

联系人及电话

冉有龙/158*****588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附件2

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麻柳嘴镇水淹凼村二社石灰岩矿(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4115日,巴南区水利局在613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麻柳嘴镇水淹凼村二社石灰岩矿(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参加会议的有建设单位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方案编制单位重庆容青建材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成立了由刘昌红同志任组长,贺学进、殷乾欣同志为成员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送审稿)》,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规范〔20212号)等文件精神,各专家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单位于2024116日提交了《水保方案(报批稿)》。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如下:

一、方案编制依据

(一)编制目的和意义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防治目标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73hm2

二、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阐述基本清楚。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水淹幽村二社,工程建设性质为新建。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89万砘/年。划定矿区面积 17.20hm2,开采标高为+678m+620m, 开采三叠系下统飞仙关组三段建筑用石灰岩,属大型矿山。矿产资源可利用储量470.10万吨,其中一期开采了278.38万吨,二期(20228月至202310月)开采了191.72万吨。

项目主要由工业广场、一期采空区、二期开采区、禁采区等组成。项目总占地面积17.73hm2,均为临时占地。其中工业广场区2.89hm2,一期采空区面积6.36hm2,二期开采区3.76hm2,禁采区面积4.72hm2。项目区一般土石方开挖总量12.50m3,回填方总量12.50m3,无借方和无弃方。矿山生态修复用土全部通过筛选和培肥处理建设期和生产期临时堆置的土石方,项目区土石方得到综合利用。

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15户居民住宅,周边200m范围内有民房24户,矿山企业已与矿山设计开采区域200m范围内民房签订搬迁协议,采取货币方式搬迁安置处理,无其他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项目建设期为20227月,工期1个月。生产运行期为20228月至202310月,工期15个月;闭坑期20247月至20256月,工期12个月。本项目总投资为55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00万元。

三、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一)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三)对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基本合理。

四、水土流失预测

(一)项目区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原地貌年平均土壤侵蚀模数1547t/(km2.a)

(二)工程扰动地表面积13.01hm2,工程损毁植被面积3.46hm2

(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为1795t,原地貌土壤流失量1188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861t。计算结果表明,闭坑治理期为重点预防时段,裸露边坡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分析。

五、水土保持措施

(一)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工业广场防治区、一期采空区防治区、二期开采防治区和禁采区防治区4个一级防治区。分区基本合理。

(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基本恰当。

(三)由主体工设计中具有水保功能的措施和本方案新增的防治措施所组成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基本合理。

1.工业广场防治区

建设期前,矿山已建有工业广场。场内已布置有排水沟、沉砂池、蓄水池、景观绿化和洗车槽等,且运行状态良好,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未新增水土保持措施。

矿山闭坑期,主体设计对矿区底盘四周布置排水沟,排水沟出口处布置沉砂池,拐角处布设蓄水池,主体设计对工业广场区分布边坡及底盘区域进行土地整治,后进行表土回覆,覆土完成后对边坡复垦区域种植灌木,以及种植蔓藤植物,矿区底盘复垦区域种植乔木,办公生活区复垦为耕地,方案新增对临时堆土及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

2.一期采空区防治区

建设期,主体设计利用二期开采区剥离表土进行一期采空区东侧边坡台阶和底盘区域进行覆土整治。

闭坑治理期,主体设计对矿区底盘四周布置排水沟,排水沟拐角处布置沉砂池及蓄水池,主体设计对一期采空区建设期未完成整治边坡及底盘区域进行土地整治后进行表土回覆,整治覆土完成后对边坡平台复垦区域种植灌木,以及种植蔓藤植物,矿区底盘复垦区域种植乔木,临时排土场区复垦为耕地,方案新增对临时堆土及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

3.二期开采防治区

建设期,主体设计已对首采区扰动的林地剥离表土资源利用,剥离表土用于一期采空区边坡平台及底盘进行覆土整治。

生产运行期,主体设计已对首采区未扰动林地和旱地进行表土剥离保护,剥离表土集中堆放于一期采空区底盘中部。

矿山闭坑期,主体设计对矿区底盘四周布置排水沟,排水沟拐角处布置沉砂池及蓄水池,主体设计对开采区边坡及底盘区域进行土地整治后进行表土回覆,整治覆土完成后对边坡及平台复垦区域种植灌木,以及种植蔓藤植物,矿区底盘复垦区域种植乔木,临时排土场区复垦为耕地,方案新增对临时堆土及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

4.禁采区防治区

禁采区未进行扰动,现状为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和耕地,水土流失强度为微度侵蚀,基本无水土流失产生,无需新增措施。

六、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基本可行,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要求。

(二)经审核,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95.3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548.67万元(含工程措施费281.31万元,植物措施费267.3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46.64万元。在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11.88万元,临时措施7.16万元,独立费用13.63万元,基本预备费1.9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01万元(计征占地面积为85815m2,即120141.00元)。

(三)效益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基本合理。

八、水土保持管理

方案中提出的水土保持管理基本可行。

九、评审结论

本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规定及相关要求,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技术方案基本可行。同意该方案报告通过评审。

                          专家组组长:     

                             20241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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