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高频问答

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2024-03-29
区卫生健康委
[大] [中] [小]

育儿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另一种育儿假是在子女六周岁前,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每年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此外,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选择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同样需经单位批准,是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即从2021年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依法生育家庭中有未满六周岁子女的,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至于分开休假还是连续休假,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所在单位应当尽量予以支持。一对夫妻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未满六周岁子女的,育儿假的期限不能叠加享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