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办理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1 |
户籍迁移审批 |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夫妻投靠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配偶投靠落户。迁入本市农村地区落户的,应当符合有农村产权住房的条件。(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应当随直接抚养人迁移。(3)“农村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本人和同一家庭户中亲属有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能供人居住的住房;对于上述原同户产权人已死亡注销户口且产权人未变更,或原同户产权人户口(仅限直系亲属)已迁出且产权人未变更,可视为有农村产权住房;农村产权住房地址应与落户地址一致。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提供农村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离婚的,应提供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城镇地区的,8个工作日;(3)迁入农村非征地开发地区的,8个工作日;(4)迁入农村征地开发地区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重庆市巴南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巴南城融办发〔2021〕6号)、《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警令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的通知》(渝公巴警令﹝2021﹞76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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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籍迁移审批 |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未成年(不满18周岁)子女投靠落户。父母离婚的,只能投靠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落户。(2)申请在学生集体户口或消失废名地址或已卖住房上落户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父母的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其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重庆市巴南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巴南城融办发〔2021〕6号)、《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警令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的通知》(渝公巴警令﹝202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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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籍迁移审批 |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成年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年老的父母(男满年满60周岁、女满年满55周岁)投靠落户。迁入本市农村地区落户的,应当符合有农村产权住房的条件。(2)迁入城镇地区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3)“农村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本人和同一家庭户中亲属有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能供人居住的住房;对于上述原同户产权人已死亡注销户口且产权人未变更,或原同户产权人户口(仅限直系亲属)已迁出且产权人未变更,可视为有农村产权住房;农村产权住房地址应与落户地址一致。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当提供农村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城镇地区的,8个工作日;(3)迁入农村非征地开发地区的,8个工作日;(4)迁入农村征地开发地区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重庆市巴南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巴南城融办发〔2021〕6号)、《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警令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的通知》(渝公巴警令﹝2021﹞76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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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籍迁移审批 |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成年子女投靠迁来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能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其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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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籍迁移审批 |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现役军人配偶投靠迁入其入伍前户口地址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入伍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向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地派出所申请迁来落户。迁入本市农村地区落户的,应当符合有农村产权住房的条件。军人配偶已随军落户的,不适用本项户口迁移规定。(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3)“农村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本人和同一家庭户中亲属有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能供人居住的住房;对于上述原同户产权人已死亡注销户口且产权人未变更,或原同户产权人户口(仅限直系亲属)已迁出且产权人未变更,可视为有农村产权住房;农村产权住房地址应与落户地址一致。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3)军队师(旅)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系现役军人身份证明;(4)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5)迁入农村地区的,应当提供农村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其他迁入的,8个工作日;(3)迁入农村非征地开发地区的,8个工作日;(4)迁入农村征地开发地区的,15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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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户籍迁移审批 |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兄弟姐妹投靠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居民,可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兄弟姐妹投靠迁来落户,或者父母都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居民与本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担任监护人的兄或姐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居住地(即合法稳定住所地)的兄弟姐妹落户。(说明:(1)此事项仅适用于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成员投靠落户;(2)未成年人只能随其监护人迁移落户;(3)共同居住生活以派出所调查核实为准,城镇地区落户无居住时限限制。)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成年兄弟姐妹投靠的,应双方签字);(2)兄弟姊妹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能核查证明兄弟姊妹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未成年投靠落户的,应提供兄或姐是其监护人的手续。5.办理时限:(1)本区县迁入的,当场办结;(2)区县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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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户籍迁移审批 |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祖(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外孙)子女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居民,可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祖(外祖)父母投靠迁来落户。(说明:(1)此事项仅适用于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成员投靠落户。(2)共同居住生活以派出所调查核实为准,城镇地区落户无居住时限限制。)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2)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办理时限:(1)本区县迁入的,当场办结;(2)区县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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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
孙(外孙)子女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孙(外孙)子女投靠迁来落户,或者父母都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居民与本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担任监护人的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居住地(即合法稳定住所地)的祖(外祖)父母落户。(说明:(1)此事项仅适用于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成员投靠落户;(2)未成年人只能随其监护人迁移落户;(3)共同居住生活以派出所调查核实为准,城镇地区落户无居住时限限制。)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成年人之间投靠的,应双方签字);(2)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的,不提供);(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未成年孙(外孙)子女投靠落户的,应提供祖(外祖)父母是其监护人的手续。5.办理时限:(1)本区县迁入的,当场办结;(2)区县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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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务工经商 |
务工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主城区务工并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向本区居住地或务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迁来城镇地区落户,不受务工年限和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年限的限制。(2)本市主城区户籍人员因务工在本区落户,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限制。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3)在渝参加养老保险证明;(4)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7)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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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务工经商 |
投资创业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主城区投资创业的人员(含在我区购买商铺、公寓人员),可向本区居住地或投资创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投资创业应具有法定证照和稳定住所。(3)不受投资创业年限限制和参加本市养老保险限制。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工商营业执照;(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有直系亲属随迁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7)在我区购买商铺、公寓人员可在投资创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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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户籍迁移审批 |
引进人才落户 |
高层次人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引进的持有效《重庆英才服务卡(A/B)》(含电子卡)的人才,可向迁入落户地派出所(但符合可选择两个以上落户地的,原则上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就业的限制。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英才服务卡》;(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4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53号)、《重庆市巴南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巴南城融办发〔2021〕6号)、《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警令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的通知》(渝公巴警令﹝202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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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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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引进人才落户 |
学历(职称、技能)人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可向本区居住地或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限制。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或务工证明;(3)毕业证或者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人才证明文件;(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7)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重庆市巴南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巴南城融办发〔2021〕6号)、《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警令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的通知》(渝公巴警令﹝202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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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引进人才落户 |
受表彰人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受到本市区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向迁入落户地派出所(但符合可选择两个以上落户地的,原则上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在本市就业的限制。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相应受表彰文件或者获奖证书;(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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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学生落户 |
在校大中专学生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简称中职校)学生(简称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来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本市农村地区户口在校学生还可选择申请将户口迁到户口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2)大中专学生在就读期间申请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不予受理,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和休学不再复学的除外。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加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或录取通知书;(3)《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申请“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治安总队工作通知白头﹝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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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学生落户 |
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就业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非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务工经商申请落户的,应按务工经商申请落户,不按应届毕业生就业落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毕业证;(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4)未选跨省通办市外迁入的,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如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合法住房手续;(6)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申请“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重庆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公规〔202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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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学生落户 |
大中专学生毕业(结业)未就业回原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且未就业的,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也可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迁到实际居住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其中,可迁回在读时户口迁出的农村地区住址落户的毕业生,仅限于2016年7月22日后毕业的。(2)回原籍落户包括:回原在校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落户、原户口迁出地的城镇地区落户、原家庭户户口发生迁移后的现住址落户。如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为无效住址或者住房已出卖和灭失的,不准予在原户口迁出住址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毕业(结业、肄业)证;(3)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4)未选跨省通办市外迁入的,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如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申请“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治安总队工作通知白头﹝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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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学生落户 |
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退学的,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也可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迁到实际居住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可迁回在读时户口迁出的农村地区住址落户的毕业生,仅限于2016年7月22日后毕业的。(2)回原籍落户包括:回原在校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落户、原户口迁出地的城镇地区落户、原家庭户户口发生迁移后的现住址落户。如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为无效住址或者住房已出卖和灭失的,不准予在原户口迁出住址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退学文件;(3)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4)未选跨省通办市外迁入的,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如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申请“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治安总队工作通知白头﹝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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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学生落户 |
大中专学生开除学籍回原籍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被开除学籍的,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也可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迁到实际居住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可迁回在读时户口迁出的农村地区住址落户的毕业生,仅限于2016年7月22日后毕业的。(2)回原籍落户包括:回原在校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落户、原户口迁出地的城镇地区落户、原家庭户户口发生迁移后的现住址落户。如就读时户口迁出住址为无效住址或者住房已出卖和灭失的,不准予在原户口迁出住址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被开除学籍证明文件;(3)原籍家庭居民户口簿;(4)未选跨省通办市外迁入的,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如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申请“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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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学生落户 |
大中专学生转学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因转学就读的,应当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本市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市外转入的,应提供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未选跨省通办市外迁入的,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如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申请“跨省通办”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的通知》(治安总队工作通知白头﹝2021﹞304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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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购房落户 |
购买成套住房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区城镇地区购买住房且已交付接房的,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迁来落户。(2)经产权人签字同意后,准予住房产权人的配偶以购房为由申请落户。(3)城镇地区住房是指具有申请人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性质的住宅房屋。(4)购房落户以产权人本人符合购房落户条件并申请落户为前提;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经监护人(直接抚养人)签字同意后可单独迁移户口。(5)共有产权住房的,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允许其中一个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和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5)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相应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7)共有产权的,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准予其中一个产权人购房立户的意见书。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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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工作调动落户 |
在编工作人员(公务员)国企职工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可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2)落户地,可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以及工作单位所在的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内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房。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选择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和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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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其他迁移落户 |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渝部队现役军人(干部、士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可申请到军人部队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家属随军手续;(3)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4)配偶随军的需要提供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书等合法稳定住所手续;(6)对于离婚批准未成年子女随军的,应提供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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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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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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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其他迁移落户 |
搬迁安置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易地扶贫、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原因搬迁安置的,由当事人或户主向搬迁后安置地的派出所申请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身份确认和安置手续;(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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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其他迁移落户 |
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口居民在本区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落户;(2)本市主城区户口居民在主城区城镇地区跨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落户。(3)上述情形准予落户对象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4)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5)迁入经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落户的,应符合实际居住的条件。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一同落户的成年人都应签字);(2)合法稳定住所手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4)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5)在家庭成员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提供)和产权人同意落户手续。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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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其他迁移落户 |
宗教教职人员落户 |
1.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固定宗教场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相应担任教职的手续等材料,可申请在所在的宗教场所的集体户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出具的出家、修行、教职调整等相应材料;(3)落户地宗教场所接收证明;(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87〕宗发字562号)、《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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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其他迁移落户 |
农村分户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农村地区家庭户内成员因离婚、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可凭离婚、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等相应手续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分户。(2)因家庭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成员事实上已分家的,可凭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报分户。(3)但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分户:夫妻之间;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之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者监护人之间;住房已灭失或者属危房且无人居住的(离婚分户除外)。(4)分户后的住址采取在原户门楼牌号后添加附号方式处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分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3)离婚手续或者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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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其他迁移落户 |
单位设立集体户口 |
1.受理部门:单位或职工宿舍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凡符合依法设立、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仅限非租赁个人产权房和非个人住房)、落实了集体户口协管员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向单位注册住地或单位产权职工集体宿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设立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单位设立的主体资格文件(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3)单位住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4)确定单位户口协管员书面材料;(5)单位户口协管员的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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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户口迁出 |
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地县(或市或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有效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本市办理户口迁出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发给户口迁出人员《户口迁移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准予迁入证明》;如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准予迁入证明》的,可提供《准予迁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2)户口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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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户口迁出 |
大中专学生升学迁出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到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的,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落户,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但迁往本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申请“跨省通办”的实行“一站式”办理,都不需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迁入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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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户口迁出 |
大中专毕业生迁出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毕业(肄业)后,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其中,就业的,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在学校保留2年后应迁出,迁回原籍落户。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但迁往本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申请“跨省通办”的实行“一站式”办理,都不需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迁入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毕业证;(3)在就业地入户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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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户口迁出 |
大中专学生转学迁出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转学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将户口迁往在读学校落户。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但迁往本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申请“跨省通办”的实行“一站式”办理,都不需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迁入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重庆市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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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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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户口迁出 |
大中专学生退学迁出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本市内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因退学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落户。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但迁往本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申请“跨省通办”的实行“一站式”办理,都不需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迁入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学校批准退学文件。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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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审批 |
户口迁出 |
大中专学生开除学籍迁出 |
1.受理部门:户口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户口在本市内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因开除(含取消)学籍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落户。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但迁往本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申请“跨省通办”的实行“一站式”办理,都不需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直接到迁入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学校开除(含取消)学籍文件。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户政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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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出生登记 |
国内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
1.受理部门:(1)落户地派出所;(2)符合“市内通办”的,可选择本市任一户籍派出所;(3)申请“跨省通办”的,可选择实际居住地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结婚后生育的婴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集体户口在校学生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父母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3)父母均是现役军人的,还可以选择在国内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4)具备:国内(不含港澳台)出生、未满1周岁、父母同一民族、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条件的婚生婴儿,可向本市任一户籍派出所申报随家庭户的父或母出生登记,即“市内通办”。(5)具备: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出生、未满6周岁、随父母姓氏、父母为同一民族的内地户口居民、随落户的父或母一方是家庭户口条件的婚生婴儿,可向本市居住地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跨省通办”。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但“市内通办”、“跨省通办”对象,只能到相应落户地派出所窗口申请办理;(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3)父母结婚证(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可免提交纸质件)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4)落户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6)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婴儿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集体户口在校学生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父母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材料。(8)在军人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军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9)申请“跨省通办”的,应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5.办理时限:(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3)“市内通办”的,4个工作日;“跨省通办的,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开展新生儿落户市内通办的预通知》(白头〔2021〕227号)、《关于开展新生儿落户“市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白头〔2021〕247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启动重庆四川贵州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白头〔2021〕287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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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出生登记 |
国内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且是集体户口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3)申请随父亲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做亲子鉴定证明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直接抚养材料。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非婚生育说明;(4)落户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6)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直接抚养材料;(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能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婴儿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集体户口在校学生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父母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材料。 5.办理时限:(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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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户口登记 |
出生登记 |
国外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国外(含澳门、台湾)婚后生育的婴儿,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当在婴儿回国入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出生登记。(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是学生集体户口的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3)父母均是现役军人的,还可以选择在国内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父母签字申请书;(2)出生证明及非中文的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3)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入境持用的入境证件;(4)子女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或者持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总队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5)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明;其中,结婚证明系国外办理外文书写的,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或省级外事办的附加确认书,并提供中文翻译件;(6)落户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7)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8)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的,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含附加确认书);(9)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婴儿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集体户口在校学生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父母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材料。(10)在军人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军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办理时限:(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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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户口登记 |
出生登记 |
国外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国外(含澳门、台湾)非婚生育的婴儿,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当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且是学生集体户口或者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户口。(3)申请随父亲一方出生登记的,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出生证明及非中文的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3)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入境持用的入境证件;(4)子女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或者持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总队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5)非婚生育说明;(6)落户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7)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8)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含附加确认书);(9)申请随父落户的,应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是亲子的鉴定证明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直接抚养监护材料;(10)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能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和证明婴儿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集体户口在校学生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父母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材料。 5.办理时限:(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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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户口登记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儿童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政策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儿童福利机构的入院登记表;(3)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接收入院手续。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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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迁出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户口迁往迁入地因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落户的,可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迁移证》遗失情况说明,如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3)拟迁入地公安机关不准予落户的说明;(4)原户居民户口簿(全户迁出的不提供)。5.办理时限:(1)迁出未落户未满1年的,当场办结;(2)迁出未落户满1年以上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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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撤销宣告死亡人员恢复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后,申请恢复户口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再向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3)原户居民户口簿(全户注销的不提供)。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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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撤销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后,申请恢复户口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后,再向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生效法律文书;(3)原户居民户口簿(全户注销的不提供)。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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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救助机构照料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照料(托养、供养)滞留的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申报户口的,应当由负责接收照料的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3.办理流程:(1)单位申请;(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4.所需材料:(1)申请书(需写明身份查询比对、发布寻亲公告等情况);(2)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3)流浪乞讨人员情况登记表。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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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被收留身份不明妇女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私自收留的难以认定身份的妇女且在收留地实际居住生活年满五年,经动员不愿送民政部门的,可向收留人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在社区﹝村﹞集体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4.所需材料:申请书(需说明私自收留人基本情况,收留妇女的时间、地点,使用姓名、年龄,智力等身体特征情况,以及是否查找其身份、实际居住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但按规定采集身份不明妇女的DNA血样、指纹比对,以及发布寻亲公告等时间不计算入内。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重庆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公规〔2022〕1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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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3)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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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原登记过户口且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关系证明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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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3)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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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无国籍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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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无国籍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拟定居地(含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原登记过户口且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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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的,应当先向拟定居地的区县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定居后,在定居证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证》;(3)本人护照或者旅行证;(4)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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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户口登记 |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香港居民来渝定居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香港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居民回渝定居通知书》;(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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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户口登记 |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澳门居民来渝定居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澳门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落户的,应当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居民回渝定居通知书》;(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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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国外、港澳台回来定居及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
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台湾居民回大陆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当向拟定居地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定居通知书后,在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定居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市公安局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原注销过户口且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但公安内部信息能核实的,不提供);(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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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转业安置落户 |
退役士兵安置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士官)应当凭本市或落户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2)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可在农村地区落户:一是农村入伍且未安置工作或未实行国家供养的义务兵;二是农村入伍的自主就业的士官。(3)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地城镇地区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地区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居民户口簿;(5)市外应征入伍的,应当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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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转业安置落户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凭本市或落户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2)安置到中央、市直管单位下属区县部门工作的,可在本市主城区的上级单位集体户或其城镇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确定其落户地。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居民户口簿;(5)本市外应征入伍的,应当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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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转业安置落户 |
军休干部安置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落户应当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方居民户口簿;(5)本市外应征入伍的,应当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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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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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转业安置落户 |
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落户应当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但农村入伍且安置落户地的配偶、子女户口在农村地区的,可安置到农村地区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居民户口簿;(5)本市外应征入伍的,应当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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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转业安置落户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应当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户介绍信等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市内户口的居民户口簿或市外户口的《户口迁移证》,其中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选择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跨省通办”的除外);(4)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1)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无《户口迁移证》需调查、审批的,8个工作日办结。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入户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2】86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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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转业安置落户 |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安置落户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退役军人随调或随迁家属安置落户应当凭本市或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3)市内户口的居民户口簿或市外户口的《户口迁移证》,其中不便或无法提供已领取的《户口迁移证》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跨省通办”的除外);(4)结婚证等家属关系证明;(5)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应提供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公廉租房租赁合同或住房产权人同意材料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应当凭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市外迁入无《户口迁移证》需调查、审批的,8个工作日办结。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9〕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户口登记和居住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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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
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 |
1.受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市外迁入和到农村地区落户的,8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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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死亡注销户口 |
国境内死亡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逾期未申报死亡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申请(承诺)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死亡证明;(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5)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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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死亡注销户口 |
国境外死亡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含港澳台)死亡的,应当由户主、亲属、监护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相应死亡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死亡注销户口。(2)对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足以证明死亡的材料原件;(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5)已领居民身份证;(6)在国外死亡的,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含附件确认书)。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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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死亡注销户口 |
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仅限在户主、亲属、监护人无法履行申报时)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有效判决书,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逾期未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3)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生效法律文书;(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5)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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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出国定居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派出所直接注销。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足以证明其定居该国(地区)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中文翻译件;(3)出国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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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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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赴香港定居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被批准赴香港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向香港事务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派出所直接注销。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内地居民批准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3)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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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赴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被批准赴澳门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向澳门事务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派出所直接注销。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内地居民批准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3)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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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赴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被批准赴台湾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派出所直接注销。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大陆居民批准前往台湾定居批准通知书;(3)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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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自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自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香港居民身份有效证件或者香港事务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核实出具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在香港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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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自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自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澳门居民身份有效证件或者澳门事务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核实出具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在澳门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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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亲属等关系人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台湾居民身份有效证件或者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核实出具已取得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在台湾定居人员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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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
退出国籍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3)退出国籍人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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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
丧失国籍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外国护照以及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丧失中国国籍证明之一;(3)丧失国籍人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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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
被外国人收养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被外国人收养的,应当由送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复印件等手续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复印件;(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除外);(4)已领居民身份证。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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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虚假重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发现有两个及以上户口的,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向违规或虚假的重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应写明违规、虚假的重复户口的基本情况和办理时间);(2)登记重复户口的居民户口簿;(3)已领居民身份证。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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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
违法违规户口注销 |
1.受理部门:违法违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发现本人或监护人有违法违规、虚假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违规违规、虚假户口所在的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2)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应写明违法违规、虚假户口的基本情况和办理时间);(2)登记违法违规户口的居民户口簿;(3)已领居民身份证。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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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
招录军官注销户口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从2021年8月1日起,本市户口居民被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担任军官的,应当在批准招录入伍一个月内,由本人、户主、父母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2)对逾期未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直接注销。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手续;(3)被招录军官的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350号)、《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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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3)已领居民身份证;(4)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的,需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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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姓名 |
变更更正姓名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政策规定。(2)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3)变更更正人已满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同意。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3)已领居民身份证;(4)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变更的,应提供亲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签字同意手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提供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签字同意手续);(5)已满八周岁的,应提供本人签字同意材料;(6)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7)变更为父母以外姓氏的依据证明。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重庆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公规〔202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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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性别 |
变更更正性别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性别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性别变更更正登记。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更正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3)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5)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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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更正出生日期 |
在职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的在职干部因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提供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更正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3)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委﹝2016﹞117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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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更正出生日期 |
普通居民更正出生日期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出生日期确有差错、且有原始依据,或者存在明显差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2)对于曾变更过出生日期又申请变更的,除原批准变更公安机关确认原批准错误予以纠正的情形外,不予受理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更正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载明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证明材料;(3)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5)被监护人更正的,应提供其与申请人监护关系证明(提交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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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民族 |
变更民族成份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应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审批同意变更意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变更登记。(2)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受理办理。(3)申请时,民族应是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全称。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3)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5)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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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户口登记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民族 |
更正民族成份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民族成份错报、误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申请时,民族应是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全称。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更正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能证明民族成份登记差错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3)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4)已领居民身份证;(5)父母或被监护人申请更正的,应提供其与变更人关系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或户主与户成员亲属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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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更正出生地 |
更正出生地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的出生地差错的,应当由本人(监护人)或户主凭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地项目更正。(2)出生地是指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申请时,城市的,应写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的,应写至乡、镇;并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更正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正确出生地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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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更正籍贯 |
更正籍贯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登记的籍贯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凭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籍贯是指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并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更正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正确籍贯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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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户成员关系调整 |
变更户主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需要变更家庭户户主的,应当由户主决定或者经同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商定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新户主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因户主户口迁出、注销或者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对户成员不商定明确新户主的,派出所可按同户人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多子女按年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确认户主。(3)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将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变更为户主。(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说明:(1)在申请变更户主时,注意同时明确变更同一户内成员与新户主的关系;(2)在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落户时,户主变更的,应当由申办人确认新户主及新户主与其他户成员的关系)。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户主决定或成年户成员共同商定新户主的材料;(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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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户成员关系调整 |
变更与户主关系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与本人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血亲或姻亲等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凭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手续,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与户主关系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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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曾用名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发现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没有登记或者与户口上登记的曾用名不一致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曾用名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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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宗教信仰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年满18周岁的本市户口居民,因本人需要在户口上登记信仰宗教或者发现户口登记的宗教信仰有误或不愿在户口上登记宗教信仰的,可由本人、户主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本人签字的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户口簿宗教信仰栏目填报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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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更正文化程度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文化程度发生变化或者户口上登记文化程度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凭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此“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申请时,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应写“上小学”、“上大学”。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证书;(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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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更正婚姻状况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户口上登记的婚姻状况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凭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按照未婚的不填写婚姻状况的规定,对申请婚姻状况登记为“未婚”的,不予受理办理。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或《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手续或配偶的死亡证明;(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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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兵役状况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退出现役或服预备役的,应当由本人或户主凭军队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或县(团)级以上预备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按照未服兵役的不填兵役状况的规定,对申请兵役状况登记为“未服兵役”的,不予受理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服役部队签发的士兵证、军官证、退役证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或县(团)级以上预备役单位签发的有效服预备役证件、出具的服预备役证明等材料之一;如不便或无法提供上述兵役状况证明材料之一的,可提供《兵役状况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3)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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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身高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年满16周岁的本市户口居民因身高发生变化或者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还没有登记身高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按照国家法定计量厘米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申请(承诺)书;(2)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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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血型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户口上登记的血液类型有误或者需要登记血液类型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户主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血液类型检测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血型为: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型。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医疗机构出具的血液类型检测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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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服务处所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本人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户口上登记的服务处所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申报服务处所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申报服务处所为“个体户”,可添加单位名称。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工作单位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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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职业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市户口居民因本人所从事的职业发生变化或者发现户口上登记的职业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职业是指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具体职业,如“中医师”、“记者”;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负责人为“局长”、“科长”等,一般工作人员为“科员”、“办事员”,商业、服务员为“售货员”、“厨师”;是生产、运输工人的,“钳工”、“汽车司机”;是个体的,在职业前添加“个体”,如“个体修皮鞋”、“个体卖菜”。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从事职业证明材料;(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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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曾经登记“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的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登记过户口的人员,发现本人户口跨区县(市)迁来我市某区县(市)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对于世居本区县(市)的,本户口登记项目应为“久居”。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证明“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有误材料;(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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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变更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曾经登记“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本市登记过户口的人员,发现本人户口迁来派出所管辖区之前在本区县(市)的户口详细地址及迁入时间、原因有误的,应当由本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对于世居本地址的,本户口登记项目应为“久居”。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说明:(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予变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4.所需材料:(1)申请(承诺)书;(2)证明“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有误材料;(3)居民户口簿。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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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开具户籍信息证明 |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户口居民办理社会事务因没有居民户口簿,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可以向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或者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经登录认证后申请办理。(2)监护人申请的,只能在窗口申请。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核查;(3)办结。4.所需材料:(1)填写《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3)监护人申请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 5.办理时限:(1)窗口:当场办结;(2)网上:2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但网上申请邮寄的,邮资到付,市内10元/件,市外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12元/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落实川渝通办事项中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类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126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类证明工作跨省通办的通知》(工作通知﹝202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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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1.受理部门: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应当向办理该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填写《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等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等);(3)监护人等关系人申领的,应提供关系证明;(4)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5.办理时限:(1)窗口:当场办结;网上:2个工作日。(2)“跨省通办”的,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类证明工作跨省通办的通知》(工作通知﹝202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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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开具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
1.受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或迁入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含迁出或迁入)情况证明的,应当向办理该办理该次户口迁出或迁入登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填写《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等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等);(3)监护人等关系人申领的,应提供关系证明;(4)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5.办理时限:(1)窗口:当场办结;网上:2个工作日。(2)“跨省通办”的,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类证明工作跨省通办的通知》(工作通知﹝202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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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开具注销户口证明 |
1.受理部门: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向办理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等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等关系人申领的,应提供关系证明;(4)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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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或登记亲属关系户籍档案管理派出所。2.办理条件: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向曾经登记过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被证明人(或监护人等关系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监护人等关系人申领的,应提供关系证明;(4)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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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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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户口簿换补领 |
居民户口簿换补领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市户口居民,因居民户口簿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或补领。其中,非本户户主申请的,应经户主签字同意。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申请书(其他家庭成员申请的,应当由户主签字同意);(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损坏(含过期)的,应提供居民户口簿;(4)丢失的,应提供丢失情况说明(在申请书中已写明情况的不提供)。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财综〔2012〕97号和渝公规〔2022〕8号文件规定,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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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户口簿换补领 |
准予迁入证明换补领 |
1.受理部门:原签发的区县公安机关或派出所。2.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签发的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损坏、过期失效的,应提供户口《准予迁入证明》;(3)丢失的,应提供丢失情况说明(在申请书中已写明情况的不提供)。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财综〔2012〕97号和渝公规〔2022〕8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减成本增效益八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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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户口簿换补领 |
户口迁移证换补领 |
1.受理部门:原签发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过期失效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签发迁移证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户口迁移证》。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损坏、过期失效的,应提供《户口迁移证》;(3)丢失的,应提供丢失情况说明(在申请书中已写明情况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财综〔2012〕97号和渝公规〔2022〕8号文件规定,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减成本增效益八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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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证明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1.受理部门:处置地派出所。2.办理条件:(1)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需要派出所开具其亲属等利害关系人非正常死亡证明的,应当向非正常死亡人案(事)件处置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本事项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对象仅指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案(事)件中,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死亡,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亡。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填写《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与非正常死亡人的关系证明;(4)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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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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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未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庆市户籍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由本人或由监护人(父母)陪同向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4.所需材料:(1)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人本人持居民户口簿申请。(2)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监护人(父母)陪同申请人申请,监护人(父母)居民身份证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3)异地申领需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市外异地申领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财综[2018]33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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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换领 |
居民身份证换领 |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的重庆市户籍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由本人或由监护人(父母)陪同向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4.所需材料:(1)年满十六周岁公民。原居民身份证。(2)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人持原居民身份证,监护人(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请换领。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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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补领 |
居民身份证补领 |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的重庆市户籍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由本人或由监护人(父母)陪同向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3)受理点领证(或邮递指定地点领证)。4.所需材料:驾驶证、护照、社保卡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和彩色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由本人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由监护人(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请人申请补领。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或自愿申请邮递领取)。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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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1.受理部门:本市任一临时居民身份证通办点。 2.办理条件:(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任一临时居民身份证通办点申请办证。(2)申请人在以后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领证。4.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5.办理时限:3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4]592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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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
1.受理部门: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公民。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4.所需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 5.办理时限:1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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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
1.受理部门: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丢失公民。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4.所需材料:本人持已挂失登记的证件原件。 5.办理时限:1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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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
1.受理部门: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捡拾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 4.所需材料:无。 5.办理时限:1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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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业务 |
居民身份证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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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捡拾证件登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丢失证件本人向捡拾证件登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3)办结。4.所需材料:无。 5.办理时限:1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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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业务 |
居住证申领 |
居住证申领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1)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说明:(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3)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4)对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未满半年的市外来渝居住人员,符合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满半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半年、在我市购房居住满半年、在我市投资经商满半年、在我市租赁房屋居住满半年、在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半年、在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取得学籍并就读满半年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居住登记满半年,补办居住登记后即可申领居住证。)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电子照、纸质照均可);(3)载有详细居住房屋地址门楼号牌的材料;(4)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证明(不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定申领居住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5.办理时限:(1)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2).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办结。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优化居住证申领便民举措》(渝公规〔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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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业务 |
居住证换领 |
居住证换领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1)居住证持有人因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2)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3)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电子照、纸质照均可);(3)载有详细居住房屋地址门楼号牌的材料;(4)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证明(不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定申领居住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5)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6)原居住证。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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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业务 |
居住证补领 |
居住证补领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1)居住证持有人因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本人相片(1寸彩色登记照,电子照、纸质照均可);(3)载有详细居住房屋地址门楼号牌的材料;(4)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证明(不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定申领居住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5)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15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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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业务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证签注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当场签注办结。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居住证;(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5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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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业务 |
居住证地址变更 |
居住证地址变更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2.办理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3.办理流程:(1)申请;(2)派出所审核、受理;(3)调查、办结。(说明:(1)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民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原居住证;(3)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但需要调查核实的,7日。6.收费依据及标准:居住证地址变更不收费;若办理变更的同时,换领、补领居住证,依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待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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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2)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现场采集信息.发给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3)领取证件。 4.所需材料:(1)相应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4)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府办发[2018]188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的,免费;换领、补领,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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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现场采集信息.发给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3)领取证件。 4.所需材料:(1)相应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4)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府办发[2018]188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的,免费;换领、补领,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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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核、现场采集信息.发给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3)领取证件。 4.所需材料:(1)相应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2)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4)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府办发[2018]188号文件规定,工本费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的,免费;换领、补领,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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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
1.受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办发[2018]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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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
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
1.受理部门:(1)本市户口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任一区县公安机关或其指定办理边境通行证的派出所;(2)市外户口的,在居住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其指定办理边境通行证的派出所。2.办理条件:(1)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口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居住在本市的内地居民,拟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的,可分别向本市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指定派出所的边境通行证办理窗口、居住地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指定派出所的边境通行证办理窗口,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也可向前往的新疆或西藏的边境地区当地的公安机关异地申领。(2)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因务工经商等常住或经常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其有效期最长可至1年;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范围内任一公安边境通行证受理点申领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证件。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办理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当场填写);(2)重庆市户籍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市外户籍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重庆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入境证件(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非监护人的持证人偕行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办理边境通行证偕行意见书。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5号)、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边境通行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3〕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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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
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
1.受理部门:原签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区县公安机关或其指定派出所。2.办理条件:(1)我国内地户口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因向我市公安机关申领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遗失、损坏、超过有效期,仍需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的,可向原签发的公安机关边境通信证办理窗口申请补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4.所需材料:(1)申请书(含遗失情况说明);(2)内地户口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入境证件(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损坏、超过有效期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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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查询服务 |
查询同名人数 |
查询同名人数 |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 2.办理条件:公民为避免新生儿在出生登记重名或需要知晓在重庆市户籍人口中有多少人与某姓名是同一姓名的,可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请查询或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经登录认证后查询本区县(自治县)或全市与某姓名相同的姓名人数。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当场查结。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网上申请的,进行实名认证即可。5.办理时限:当场查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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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查询服务 |
规范汉字查询 |
规范汉字查询 |
1.受理部门:申请户口事项的派出所或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 2.办理条件:公民为了确保申报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是使用的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可向申请办理户口事项派出所申请查询或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经登录认证后查询其申请登记的姓名是否属规范汉字。3.办理流程:(1)申请(网上);(2)受理;(3)当场查结。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5.办理时限:当场查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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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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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查询服务 |
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 |
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 |
1.受理部门:(1)线下:诉讼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的户籍业务窗口);(2)线上:区县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对象限本市户口)或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象限市外户口)。 2.办理条件:(1)因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或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持相关手续,向涉案诉讼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的户籍业务窗口)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被查询人属于本辖区户口的,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不属于本辖区户口的,仅提供查询服务,不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因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在本市注册的律师,可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经实人认证和律师执业资格核验后,向涉案诉讼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申请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被查询人是本市户口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户籍信息电子文档;是市外户口的,出具附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的户籍信息电子文档。 3.办理流程:(1)申请(网上);(2)受理;(3)查询办结。 4.所需材料:(1)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3)案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或代理协议; 5.办理时限:(1)线下,当场办结;(2)线上,3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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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查询服务 |
门楼号标准地址查询 |
门楼号标准地址查询 |
1.受理部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
2.办理条件:公民因办理社会事务需要知晓本市房屋建筑门楼号标准地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派出所申请查询,或者通过重庆公安互联网政务平台“警快办”,经实名认证后网上查询。 3.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查结。 4.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网上申请的,进行实名认证即可。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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