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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2024-03-30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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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1.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

4.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5.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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