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临时救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制定出台临时救助标准的要求,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以社保局制发的特病证为准)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救助对象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以社保部门制发的特病证为准),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的门诊发票和门诊处方,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审批当月执行的低保标准,下同)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2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1000元的救助。
(四)其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难以维持的,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政府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一年内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