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街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街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可先行受理,并及时补充完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救助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救助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主动发现受理。镇街、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街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信息比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二是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进入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三是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四是信函索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街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街应成立由镇街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街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街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批的事项,由镇街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街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街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