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三孩”应符合哪些条件?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将原来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对于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充分体现了对特殊家庭的人文关怀。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可以从三方面理解:一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二是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是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