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哪些情形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未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或者本行业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因本行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力,导致我区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降至D级的;
(四)其他应当为不合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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