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装修未入住房屋物业费如何收取?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等规定,《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未再保留原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半价”优惠政策。《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已自2017年5月1日起废止。我市现行未装饰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政策是:《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效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自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