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参照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经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