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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44B/2022-0009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发〔2019〕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 2019-01-16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要求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一)救助对象分类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1.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
4.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5.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制定出台临时救助标准的要求,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以社保局制发的特病证为准)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救助对象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以社保部门制发的特病证为准),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提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的门诊发票和门诊处方,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审批当月执行的低保标准,下同)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2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1000元的救助。
(四)其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难以维持的,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政府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一年内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审批权限
(一)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不含1000元),由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批,但审批资料需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50000元以下的(含50000元),由镇街初审,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的审批权限为:救助金额2000元以内 (含2000元) 的,由经办人员初审,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批;救助金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救助金额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救助金额500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临时救助的审批必须通过临时救助管理系统,审批后,需将审批资料原件报区民政局存档。
五、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街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街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可先行受理,并及时补充完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救助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救助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主动发现受理。镇街、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街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信息比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二是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进入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三是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四是信函索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街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街应成立由镇街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街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街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批的事项,由镇街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街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街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六、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各镇街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七、临时救助资金筹集
(一)基数锁定。为了加强镇街审批、审核责任,以2017年12月31日公安户籍人口数,每人15元的标准锁定镇街支出基数,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年度执行中因突发大面积特殊灾害,造成支出基数超支过大,镇街承担困难的,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由区政府审批,可适当调整支出基数。
(二)资金来源。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工作,用好中央和市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并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区级福彩公益金10%、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实施细则,做到有范围、有类型、有标准、有程序、有规范,实现应救必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在操作层面上进行对接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由镇街组织发放。镇街要设立临时救助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支付和发放业务。镇街民政办要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严格审核审批。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批。要加大公示力度,探索实施大额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额临时救助,应报区政府同意。
(五)加强系统管理。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7日制定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巴南府发〔2015〕16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