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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

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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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财局发〔2019203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区属平台公司:

为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全区政府采购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日常监管以外对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内部监督和监督检查:

(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定期开展内部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全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针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问题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区审计局和区纪委监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监督职责。

二、组织实施

(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主管部门应强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责任意识,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对所属部门通过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量身定做采购文件指定供应商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纠正和制止。

2.主管部门应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内部监督,建立单位自查和主管部门内部监督相结合的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

3.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按财政年度实施,每年至少组织1次,于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每年内部监督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其所属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年完成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1.区财政局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规范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益和质量。

2.区财政局应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对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按财政年度实施,每年至少组织1次,于9月底前完成对上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重点检查。每年重点检查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全区单位总数的15%

3.区财政局检查的重点包括:一是单位是否将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实施了政府采购,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二是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是否合规;二是主管部门是否定期开展内部监督的工作情况;三是各单位是否定期开展自查的工作情况。

三、结果及其运用

(一)主管部门开展内部监督后,应当根据内部监督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同时根据自查和内部监督等工作情况,健全和完善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流程、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区财政局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后,发现有违法采购行为的,按照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现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执行内部监督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在实施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应当移交区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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