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关于政协重庆市巴南区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99号提案的答复函
巴南区司法函〔2024〕10号
卢俊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在巴南区设立破产管理人的建议》(第099号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进行答复。根据区政协提案办理相关要求,具体答复内容详见附件《巴南区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清单》。
此答复函已经巴南区司法局局长任慜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巴南区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清单
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巴南区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清单
提案号 |
第099号 |
提案提目 |
《关于在巴南区设立破产管理人的建议》 | ||||||
主办单位 |
巴南区司法局 |
协办单位 |
巴南区法院 | ||||||
办理沟通方式 |
文来文往 |
面商 |
电话或网络 |
座谈 |
调研 |
其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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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落实情况 |
已采纳 |
计划采纳 |
能启发思路 |
未采纳,但通过沟通协商已达成共识 |
未采纳,通过协商也未达成共识 | ||||
(0)条 |
(0)条 |
(0)条 |
(1)条 |
(0)条 | |||||
承办单位领导分析梳理研究提案情况 |
2024年4月初,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该提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要求及时向区法院去函征求其对该提案的意见。6月,局分管领导与法院负责领导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再次明确对该提案办理事宜进行了充分沟通。 | ||||||||
办理提案前,相关工作的主措施与成效 | |||||||||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重庆破产法庭自2019年12月31日起对本市以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指定及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我区不再受理破产案件,也无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权限。 | |||||||||
办理提案的具体效果,或者办理计划 | |||||||||
已采纳落实的提案中的意见建议 |
无 |
具体采纳落实情况及办理效果 |
无 | ||||||
计划采纳落实的意见建议 |
无 |
相关采纳落实计划或打算 |
无 | ||||||
能启发思路、为下一步解决问题创造条件的意见建议 |
无 |
推进创新、加强或改进工作等方面的打算 |
无 | ||||||
未采纳,但通过沟通协商已达成共识的意见建议 |
1.在巴南区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 |
未采纳原因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同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指定及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22〕140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市五中法院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根据上述规定,我区无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权限。 | ||||||
未采纳,通过沟通协商也未达成共识的意见建议 |
无 |
未采纳原因 |
无 | ||||||
提案对相关工作的其他方面助推成效,或需要说明的其他方面的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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