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愿且具缴费能力,可自愿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新开办企业首次办理人员社保登记,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一网通”平台直接将员工相关信息录入提交即可办结。如企业需再次办理员工社保登记业务,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线上办理。企业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理,即时办结;
(2)线下办理。企业也可到其纳税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即时办结。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重庆人社”APP网上办理,我市户籍人员到户籍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镇街社保所办理;市外户籍人员持《重庆市居住证》到居住地区县社社保经办机构或镇街社保所办理;港澳台人员持《重庆市居住证》到居住地区县社社保经办机构或镇街社保所办理。
三、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从事工人或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干部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前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
四、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我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自愿选择延长缴费。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参保后我想测算退休后的待遇,怎么办?
养老保险待遇坚持“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也就是说,现在缴得越多,缴费时间越长,以后拿到手的养老金就越多。参保人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中的“待遇估算”功能,测算自己的养老待遇。
六、参保人去世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养老金前死亡,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同时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余额的,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