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问智答|民法典涉企知识问答(一)
1、《民法典》规定了企业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答: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11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意志独立,在企业法人机关的意志支配下,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盈余的收益与发生的亏损均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法典》对企业产权保护作的规定,既是对企业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市场主体经济地位的保护,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2、企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致无法履行对企业的债务,企业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而当债务人对企业负有已到期债务且未能清偿,该债务人又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企业可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第三人直接行使权利,实现自身债权,保护自身权益。
3、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约,但对方主张的违约金额远远超过实际损失,企业可以主张调整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我国民事领域的责任承担适用填平规则,因而无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还是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企业均可诉诸法院或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调整,防止约定的金额不恰当的违约金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