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问智答|民法典涉企知识问答(二)
1、企业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管损害企业权益的,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民法典》第83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民法典》对出资人、高管等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利,企业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大量企业出资人、大股东滥用自身支配地位,为个人谋取私利,高管等亦利用自身影响力损害公司权益,极大地阻碍了公司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民法典》积极回应,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出资人利用法人独立地位与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民法典》亦作了回复,刺破法人独立“面纱”,否定法人人格,要求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出资人与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而保护企业法人与债权人利益。
2、员工“恶意”利用职务行为产生侵权责任,企业承担责任后,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答: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这一条文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员工因职务行为产生侵权责任时的责任归咎,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既严格规范了劳动者行为,又保护了企业自身利益,是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员工工作不用心、不尽职甚至与其他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企业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回应。追偿权的适用情形有两种,分别是故意与重大过失,企业在管理员工过程中若发现其存在相关情形的,要妥善保存证据,包括企业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以及员工存在过错的证据,以便为后期诉求提供证据支撑。
3、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明知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继续生产并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如何归属?
答:根据《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另一方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的,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企业在明知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继续生产造成损失的,应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实践中,在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企业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