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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实行统一管理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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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公益救济性捐赠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7]  99 号)对我市加强公益救济性捐赠接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税前扣除资格必须确认,使用票据必须统一,慈善捐赠排行榜有了量的规定。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必须确认
    一是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凭登记证书提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再送市财税部门统一确认后,予以行文明确。
    二是各区县(自治县)慈善会凭登记证书填写《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签注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核,再送市财税部门统一确认后,予以行文明确。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接收单位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开具的办理捐赠税前扣除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使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凭证发放捐赠票据。
    《通知》要求接受捐赠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捐赠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捐赠票据只能用于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转让、出借、代开票据。捐赠票据开具时要如实填写捐赠单位、捐赠日期、捐赠项目、捐赠款物数量及开票人姓名,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章。
    建立捐赠款物管理机制
    一是实行按季报表制度。接受捐赠单位对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季度编制《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收支情况表》、《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情况明细表》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表内容包括: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捐赠数额、支出项目和数额、捐赠票据使用等。
    二是加强日常工作监督。市民政局应对接受捐赠单位的接收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捐赠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根据《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收支情况表》按季度对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销,若领用票据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核销,不得再领用新的票据。
    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市民政局每年对全市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单位的捐赠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慈善捐赠排行榜有了量的规定
    慈善捐赠排行统计依据以《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收据》、《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载明的捐赠数额为准。凡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物资折价)的单位、捐赠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物资折价)的个人均可进入排行榜榜单。市民政局根据年度慈善捐赠接收情况编制全市慈善捐赠排行榜。慈善捐赠排行榜编制完成后,对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送交接受捐赠单位及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物资折价)的单位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相关捐赠接受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