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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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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便于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让这一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经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此“政策解读”文章。


    一、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背景和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2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启动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解决了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对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7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要求今年10月在全国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际,着眼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形成的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经验,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
    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不仅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是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利民之举。
    二、试点目标
    按照国务院对试点的总体规划和要求,我市今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力争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三、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二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居民自愿在户籍所在地选择参保。三是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四是实行属地管理,按区县统筹。五是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效控制基金风险。
   
四、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五、筹资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
   
六、财政补助
    《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政策:
    (一)对农村居民:各级财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城镇居民,按以下办法补助:
    1.普补:对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予以普遍补助;
    2.特补:在普补的基础上,对三类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补助。
   
七、参保缴费
    《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
    为鼓励家庭缴费,《指导意见》还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八、保障待遇
    《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医疗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一)选择一档(50元)参保的,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
    (二)选择二档(160元)参保的,具体的待遇支付办法由各试点区政府根据《指导意见》自行制定。《指导意见》明确,各试点地区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原则上要将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同时,对选择二档(160元)参保的3类人员要予以政策倾斜:一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按同档次参保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等5种重大疾病的,应适当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二是孕产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要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三是困难群体。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九、组织机构
    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意见》明确了三级管理机构:一是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劳动保障局(联系及咨询电话:63850994),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二是经办机构。各试点区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试点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该经办机构直属当地政府管理。三是街道(乡镇)、社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宣传、参保登记、身份审核等前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