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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日期: 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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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劳资关系出现许多新问题的情况,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认真地研究,整理出了如下处理建议和意见,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

    一、如果劳动者被胁迫与企业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可以拒绝签订协议,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认定企业的该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
    如果是劳动者自愿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特别是在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比经济补偿标准更多的补助时,我们认为企业属于规避行为,不违法。对这类情况,总的讲要依靠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劳动者自己选择。
    因用人单位威胁、强迫,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用人单位威胁、强迫的相关证据,比如强制要求签订协议的通知等,以便于以后主张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对于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的,在目前条件下合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除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采取劳务派遣外,其他的派遣用工形式有待研究,但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明年如有实施细则,可依据实施细则予以纠正。
    如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并尚未给予经济补偿,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目前适用的经济补偿有关规定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24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因违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其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费的50%,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费的100%。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八、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