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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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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日,市工商局发布了《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渝工商发〔2008〕7号,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渝文审〔2008〕5号),并正式施行。为便于公众更深入理解这一新型融资方式,鼓励和促进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发展,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工商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3月5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渝工商发[2008]7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动了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3月5日起,相关申请人即可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我市成为继上海以来第二个出台股权出质登记规范性文件并开展出质登记工作的省级行政区。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去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实施机关。由于股权出质登记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其登记条件、标准和操作程序应当全国统一,按照贯彻执行新法律法规的有关原则和惯例,应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开展出质登记工作。但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和现行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之间如何衔接,遇到较大的技术难题,正在向全国人大进行请示,因而导致这部规章迟迟未能出台。为认真落实《物权法》的有关精神,大力促进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丰富股权融资形式,我局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及时启动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解决了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燃眉之急。
    二、出台《办法》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一)在《物权法》出台前的法律制度下,股权出质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股权出质几乎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数量相当有限,股权出质并未成为各类市场主体贷款融资的主要形式。原因在于:《物权法》出台前,按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设计,股权出质登记采用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方式,并辅之与公证手段。这种模式不但会产生公证费用等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且还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固有法律风险。首先,虽然《公司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但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难以真正分离,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仍对公司拥有绝对的实际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及于公司的经营方略拟定、利润分配、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自然也就及于股东名册等公司资料的制定和管理,这是一种“出质人实际控制出质登记簿”的形式,与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背道而驰。其次,这种模式既无公开、可供查询的登记记录,也没有相应的警示手段,缺乏公示公信力,除质权人、出质人及公司等相关当事人外,社会公众难以知晓股权设立质押的事实,无法对股权的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并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进而极易产生纠纷。比如,股东恶意转让出质股权,在受让人善意的情况下,是应该保护质权人的权利还是应该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再如,股权设立质押后被法院查封,是质权人的权利优先还是法院的司法查封行为优先。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实际解决办法。
    (二)出台《办法》的现实意义。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的出台,使《物权法》所确立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在我市范围内将由法律层面向实际操作层面迈进,产生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丰富融资形式,实现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发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出质不但有公示公信力作保障,目前还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其简便、易行将会促使大量市场主体通过这一方式融资。目前,我市共有公司8.6万余户,股权理论价值高达4100亿元,即便仅有其中1/10的股权进入出质状态,融资潜力也相当巨大。股权将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一样,成为我市市场主体融资的重要形式。其次,有利于丰富股权的价值实现方式,促进投资兴业。在股权广泛用于出质融资之前,要实现股权价值,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二是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三是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前两种方式不但要预先支付成本,而且有诸多限制条件,并不以单个股东的意志为转移;第三种方式,股东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根本无法自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就好像被冻结了一样,容易变成“死钱”,从而导致股东丧失诸多投资、增值机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将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尤其是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较好的公司,股权将会充分流动、运转起来。对股东来说,可以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价值,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局面。
    三、《办法》的总体框架及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共十九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申请人、申请出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一)股权出质登记的对象。
    考虑到我市现有有限责任公司有8.6万余户,而股份有限公司仅有144户,有限责任公司占据了全市公司的绝大多数,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是目前各方面反映的重点,是主要需求。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基于现行的公司登记制度,在操作方面亦无明显障碍。因此,我局从满足当前主要需求考虑,保障出质登记工作的严谨、有序进行,先行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登记管辖。
    1.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具体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登记管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由其登记注册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出质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目标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可前往相应的工商部门登记窗口进行咨询。
    3.所需材料。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是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是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和质权合同;三是目标公司出具的出质人合法持有出质股权的证明文件;四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是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六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办理程序及时限。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按照受理、审查、准予登记的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与目标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及企业经济户口所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三)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出资人也不得减少相应出资。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当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四)国有股权出质的特殊规定。
    以国有股权出质后,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