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巴南区200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的解读

日期: 2008-07-12
字体:

巴南区200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1、什么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医疗保险制度。

   2、为什么要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答: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的具体措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3、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答:具有本区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不在此范围。

4、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享有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按规定获得合作医疗保险医药费用补偿;(3)对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4)对未按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医药费支付待遇申请复核;(5)参与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管;(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权利。

义务:(1)遵守合作医疗保险规章制度;(2)按规定及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3)积极配合定点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卫生保健工作;(4)举报违反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单位或个人;(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义务。

  5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答: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残疾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以整户(包括户内所有符合参保条件者)为单位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0日之间自行到户籍所在的镇街合管办、村(居)委会、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每年缴费后,于缴费后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年满60周岁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低收入老人、中年丧子的独生子女父母,经市级鉴定节育手术远期并发症患者和因各种疾病无生育能力并未收养子女的夫妻还需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参保手续。家庭户籍在我区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应随家庭参保;家庭户籍不在我区的,但学生(少年儿童)的户籍已转来我区的,以校(托幼机构)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手续。在本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启动后,不再收取本年度个人参保资金,新生儿、户籍新迁入人员以及本年度内未参保的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中途不能退保。

   6、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分为两档,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自由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内不得变更。

(1)一档:筹资总额100元/人·年,其中,个人筹资20元∕人·年,财政补助80元/人·年。

(2)二档:筹资总额200元/人·年,其中,个人筹资120元/人·年,财政补助80元/人·年。

7、参加其它商业医疗保险后还能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吗?

答:已购买其它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先报销合作医疗保险费用,后报商业医疗保险费用。

  8、哪些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特殊补助政策?

答:(1)困难农村居民:即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和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参保的,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资金,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其余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资金,五保对象政府资助20元,个人缴纳100元;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和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10元。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即享受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一档标准的,其个人缴纳的20元参保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贴;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一档标准的,其个人缴纳的20元参保资金,由市财政补贴16元,个人缴纳4元。选择二档参保的,其个人缴纳的120元参保资金,由市财政补贴20元,个人缴纳100元;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二档标准的,其个人缴纳的120元参保资金,由市财政补贴16元,个人缴纳104元。

(3)困难城镇居民:对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年再按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选择一档参保的,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缴纳10元,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区合管中心记账,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资金不结转下年使用;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资金,由政府资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

9、合作医疗卡可不可以转借?

   答:合作医疗卡是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看病报销的凭证,不能转借、冒用和伪造,违者将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当年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10、合作医疗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有义务妥善保管合作医疗卡,若合作医疗卡遗失或损坏,请持本人户口簿,缴费收据原件到当地合管办填写补卡申请表,经审核由本人交纳制卡费(1.5元/张)后,统一由区合管中心补制新卡。

11、基金如何使用?

   答: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一般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住院医药费、孕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以及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家庭帐户和个人帐户。

12、参合患者门诊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答:(1)一般门诊补偿:取消补偿范围和支付比例限制。选择一档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限额补偿25元;选择二档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限额补偿50元。户内可以调剂使用,当年有效,余额不续用。

(2)特殊疾病门诊补偿:Ⅱ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肺心病、肺结核病、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病、癫痫、恶性肿瘤等12种慢性特殊疾病,按照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执行报销。选择一档的参保居民每次按处方额的4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限额补偿300元;选择二档的参保居民每次按处方额的5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限额补偿500元。一人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特殊疾病的,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限额补偿(一档300元,二档500元)。

以上12种特殊疾病必须持有二级(包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肺结核病需由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出具诊断证明),并由区合管中心登记确认后方能生效。

13、参保患者住院报销的规定是多少?

答:(1)凡在符合巴南区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执行报销,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筹资标准

一档

二档

起付线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

三级医疗机构

1000

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0%

6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0%

45%

三级医疗机构

20%

25%

全年报销限额(元)

25000

50000

计算办法:报销金额=(单次医药费-自付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都需支付起付线。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精神病患者取消起付线。

(2)参保居民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3)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偿,凭合作医疗卡、户口簿、准生证,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补助(以服务券形式补助);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后,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偿400元。

   (4)参保居民患精神病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

(5)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补偿水平,保险公司参与我区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每个参保居民在《试行办法》规定的补偿水平基础上另外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以下补偿,即参保居民住院补偿超过封顶线部分,按同级住院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额,最高补偿3000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内部分,其住院补偿标准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原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4%、3%。

14就医、急诊和转诊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1)城乡居民在本区和已经互认区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急诊患者必须于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区合管中心办理急诊登记手续或电话告之区合管中心备案,并保存急诊的疾病证明书和相关就医资料。

(3)城乡居民到区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其中一所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后方可进行转诊治疗。未经转诊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擅自到区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律自理。

15、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选择二档参保的未成年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5%,报销封顶线上浮20%。

(2)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等六种疾病的参合未成年人,经申请批准后,门诊费用可按特病报销执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5%,报销封顶线上浮20%。

   16、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有哪些?

答:(1)参与违法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职业病、不育不孕、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纠纷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2)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及违反相应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3)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就医资料或相关手续不完善的所有费用。

(4)急诊入院治疗三个工作日内未到区合管中心办理急诊登记手续或未报告区合管中心备案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急诊治疗、转诊转院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和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住院治疗出院后两个月内不到户籍所在地镇(街)指定医疗机构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外出务工人员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7、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如何监管,举报电话是多少?

答:成立由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组成的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和由镇人大、镇(街)纪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组成的镇(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小组。定期监督、检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合管中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23—86991776。

18、我区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1)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二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第三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大坪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

(2)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巴南区人民医院;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巴南区中医院;巴南区妇幼保健院;巴南区木洞中心医院;巴南区万里医院;巴南区一品中心医院;巴南区姜家中心医院巴南区南泉中心医院;巴南区接龙中心医院;巴南区界石中心医院巴南区安澜镇卫生院;巴南区跳石镇卫生院巴南区二圣镇卫生院;巴南区天星寺镇卫生院;巴南区东泉镇卫生院巴南区南彭镇卫生院;巴南区惠民镇卫生院;巴南区石龙镇卫生院巴南区麻柳嘴镇卫生院;巴南区丰盛镇卫生院;巴南区双河口镇卫生院巴南区石滩镇卫生院;重庆大江医院;重庆化工烧伤医院;巴南区济仁医院重庆熙康医院;重庆九洲医院;重庆南郊医院。

3)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分院: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民主分院;巴南区南泉中心医院鹿角分院巴南区接龙中心医院和平桥分院;巴南区安澜镇卫生院南龙分院;巴南区安澜镇卫生院仁流分院;巴南区东泉镇卫生院五布分院;巴南区惠民镇卫生院永兴分院;巴南区石龙镇卫生院花石分院。

(4)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巴南区鱼洞街道鱼新街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鱼洞街道巴县大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鱼洞街道花土湾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巴南区鱼洞街道百节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鱼洞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鱼洞街道大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巴南区鱼洞街道广益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鱼洞街道黄溪街社区卫生服务站;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巴南区李家沱桥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李家沱石坝滩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李家沱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社区卫生服务站;巴南区李家沱王家坝社区卫生服务站;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巴南区道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巴南区道角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5)区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巴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巴南区界石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巴南区花溪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巴南区东温泉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

(6)互认区县的定点医疗机构:江北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南川区、綦江县、大渡口区、南岸区、涪陵区、江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