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文审[2009]3号)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加强公众监督,规范披露行为,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就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由于商品房从预售到交付使用有一段时间,不可预见风险较多,一部分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会采取违法销售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从而出现工程质量、延期交房、产权办理等房地产矛盾。
但由于预售制度存在有效增加住房供给、加快资金建设周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融资渠道、降低售房价格等优点,目前我国短时间内尚未取消这一制度,因此,如何充分发挥预售制度的优点,最大程度弥补预售制度的不足,是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重要工作。因此,出台系列相应措施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监控,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预售信息的披露,是弥补商品房预售制度不足的重要措施,也是减少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商品房预售矛盾,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预售期间购房者通过及时了解所购商品房真实信息,了解购买预售商品房相关法律知识,能有效防止因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导致的购房矛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减少购房风险,保护购房权益。房地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开发企业预售广告、销售方案、销售价格等预售信息,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些不规范销售行为,将可能引发的预售矛盾处置在萌芽阶段,防范市场重大案件的发生。
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管理,从2002年《重庆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信息披露陆续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够系统,也较为零散,开发企业的预售信息披露缺乏规范和标准,对开发企业违反信息披露的处罚措施和手段也相应缺乏。2006年,为加强对商品房交易(包括预售)的监管,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但《办法》主要对监管的机构、职责、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作了规定,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信息披露做具体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行为,健全预售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进一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市各级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制定《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的三项制度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环节的信息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监控实行商品房预售现场公示达标制度、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三项制度,这些措施明确了预售信息披露的内容、制作标准和要求,使预售信息披露规范化、标准化,规定了预售信息的披露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明确了违反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的处罚措施
《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同环节的披露义务,没有按照规定达到预售信息披露的,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相关交易登记手续,直到达到《规定》的要求为止。
三、开发企业披露预售信息的具体程序
《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应按商品房预售现场公示达标制度的规定完成证件公示栏、价格公示栏、信息查询处的内容和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按商品房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明确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格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并在销售现场价格公示栏进行公示,调整预售价格的,应相应调整销售现场价格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盘销售前,应按预售开盘信息备案制度的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四、预售信息监控管理的对象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途径
《规定》的监控管理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商品房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通过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也可通过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系统或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平台系统接收网上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