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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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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经2005年7月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3年多的实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需求,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了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相关政策予以解读。
  一、调待时间
  2009年3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1日零时前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不在此次调待范围)。

  二、调待范围
  
  此次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女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遇上提高了支付标准;另一方面是增加了生育并发症的支付范围。
 
  (一)提高支付标准

序号项  目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一产前检查150300200400250500
二分娩
或终
止妊
娠医
疗费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80012001000140012001500
难产100018001200200014002100
其中剖宫产180025002100300024003100
宫外孕180025002100300024003100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450650600800750850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100150150200200250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政策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8015090200100250


  (二)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1.原有的13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
  
  2.新增的14种: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