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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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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月2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3月2日以渝府发〔2009〕29号文件印发,于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就有关政策热点予以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保?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内的以下人员: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双解”人员;
    (四)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统筹区的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不在本统筹区的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医疗保险费缴多少?
    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在2008年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2007年标准23098元为基数缴纳,即目前全年缴费1154.9元)。
    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在2008年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2007年标准23098元为基数缴纳,考虑到2009年企业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2009年当年个人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即目前全年缴费2078.82元)。

    四、医疗保险费是按月缴还是按年缴?
    按年缴费。初次参保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费。

    五、是否可以一次性缴费?
    可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六、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与本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之和,即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
“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原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以及原按照《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保,本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七、缴费达到什么条件后可以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下三个条件都具备了,可以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已满30年、女已满25年。
    (三)本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低于10年。

    八、对老年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有哪些照顾?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九、缴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缴费的次月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的,从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

    十、参保后中断缴费对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影响?可以补缴吗?
    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十一、一、二档待遇支付方面有哪些差异?
    一档不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以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
    二档要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参保人员
年龄不满35周岁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期内缴费期后
个人账户
划入比例3.3%3.5%3.7%4%60%的4%


    十二、一档参保和二档参保可以变更吗?
    在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候,参保人员都可以自由选择按一档参保还是按二档参保。
    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的,二档实际缴费年限应达10年,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能享受二档待遇,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和二档的差额计算。

    十三、原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新办法出台后有哪些变化?
    原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自动并入一档参保,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自愿申请改按二档参保的,应到参保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7号)及相关补充规定自《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十四、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财政补助?
    为帮助部分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
    补助对象中,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关闭破产解体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十五、补助标准是多少?
    对享受补助的人员,在缴费期内,财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助。享受补助人员按缴费金额扣除财政补助的差额缴纳参保费用。

    十六、怎么申请补助?
    每年3月、4月、9月、10月集中办理补助申请审批手续。
    申请补助人员本人到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市级统筹区的到原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补助申请。

    十七、其他问题如何咨询?
    请向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信箱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