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确保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精神,近日,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7000万元,用于金融机构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补助、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和市园区工业信用担保公司保费补贴等。
一、实施范围
(一)对我市各类银行新增中小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补助。
(二)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购销本市工业品在60%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承担工业品运输的工业自营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物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息补贴。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工业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
(三)对市园区工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给予保费补助。
(四)对市政府指定的储煤单位(含市级储煤场和临时储煤点,下同)给予储煤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银行
1.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各类银行对中小工业企业直接提供了流动资金贷款的(不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以2008年末单户中小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基数,2009年1-3季度,每季度末单户中小工业企业在申报期内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超过基数的部份,给予年1个百分点补助(每季0.33个百分点)。单户企业新增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者按3000万元计补。贷款不含贴现等票据融资。
2.申报时间及程序:各银行支行报分行(总行)初审汇总,各分行(总行)于2009年1、2、3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审定补助额。市财政局将审定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分行(总行)。
(二)市园区工业信用担保公司
1.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市园区工业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相关事项,参照渝经发[2008]78号文执行。2009年该公司不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按公司申报期实际发生的担保额,给予年1.5个百分点的补助(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时段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申报时间及程序:市园区担保公司于2009年1、2、3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审定补助额。市财政局将审定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园区工业担保公司。
(三)中小工业企业(含外贸、物流企业,下同)
1.市级以上(集团)公司所属中小工业企业
(1)申报条件及贴息标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二好一快”(市场好、管理好、增长快)中小工业企业,分别以单户企业2008年末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基数,2009年1-3季度,每季度末在申报期内各银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企业新增贷款年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每季0.5个百分点)。单户企业新增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者按3000万元计补。
(2)申报时间及程序:各申报企业于2009年1、2、3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审定贴息额。市财政局将审定的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2.区县中小工业企业
(1)市财政对区县给予专项预算补助:市财政按预算控制额切块下达区县,各区县在下达的预算控制额内安排支出。切块资金必须在2009年9月底前安排使用,如有结余由市财政局追减收回,纳入全市流动资金贷款补助统筹安排。
预算控制额原则上根据2008年各区县规模工业总产值、企业个数、2009年工业总产值预计增幅和各区县财政对企业的投入力度等指标,分别按70%、10%、10%、10%的权数为计算依据进行分配。
(2)申报条件及贴息标准:各区县参照市级中小工业企业的申报条件、贴息标准及申报程序等事项,结合本地中小工业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3)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备案:各区县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将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享受市级和区县切块资金的补贴。
(四)储煤单位
1.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市政府指定的应急储煤单位及储煤量,以6月30日和11月30日为时点,按储煤量分别给予2.5元/吨的补贴。凡享受补贴的储煤必须听从市里统一调度。
2.申报时间及程序:各储煤单位报各主管部门或用煤单位核实签章,并报市煤调办初审后,分别于7月10日、12月10日前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储煤补贴额。市财政局将审定的储煤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储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