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份,总计有15744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5175件,语音自动处理10569件,回拨220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1.5%,涉及发票类占27.8%,申报办税类占25.7 %,涉税举报类占2.59% ,其他占2.41%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17.4%,营业税19.5%,个人所得税23.1%,车船税7.5%,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6.8%,其他地方各税19.7%,各类规费6%。
二、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车船税的申报时间及税额、个人年所得12万元的申报地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新办及变更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是否提高、二手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税种相关税收优惠等。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某纳税人(自然人)年收入超过12万,户口所在地在A地,工作所在地在B地。该纳税人应该在哪里纳税申报?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报送哪些材料?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的规定,应报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 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三)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的规定,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更多热点问题详见 “重庆地税”网站(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