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总计有15091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7430件,语音自动处理7661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3.9%,涉及发票类占23.8%,申报办税类占28.7 %,涉税举报类占1.69% ,其他占1.91%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15.7%,营业税20.8%,个人所得税19.5%,车船税8.0%,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8.4%,其他地方各税22.7%,各类规费4.9%。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时限、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或者是商业门面如何缴税、军队干部转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如何识别假发票以及取得假发票后如何举报、定额专用发票的兑奖地及奖金是否征收个税、如何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等问题。
三、典型问题
(一)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还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有奖定额发票在哪里兑奖?奖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由开票方兑付。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在消费所在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兑奖。
2.个人取得单张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更多热点问题请参阅“重庆地税”互联网站(www.cq-l-tax.gov.cn)“热点问题”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