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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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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目前还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最后几类人群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政策全覆盖。该《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先创建机制,搭建平台,再逐步适时提高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参保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可自愿参保。
  ——试点步骤。2009年,我市将选择10个左右的区县,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进行试点,以后每年增加10个左右的区县试点,到2012年在全市所有区县全面开展。
  ——参保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分设几个不同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不同档次,实行一次性趸缴。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
  ——养老待遇。正常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老年人员一次性缴足费用,均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水平就越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将适时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