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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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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日,市商委、经信委、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具体政策,市商委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1.申领对象。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及市内任何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均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1)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凡我市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2)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凡我市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一辆。(3)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在2009年3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或换购的补贴类汽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在2009年2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的补贴类摩托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资金补贴。
  2.补贴品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
  3.补贴比例及金额。(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4.补贴资金筹集。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
  5.补贴资金申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我市农民,以及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6.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乡(镇)级审核、乡(镇)级兑付”的方式。同时,《办法》还对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的确定以及销售网点建设、销售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