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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5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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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总计有14247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6407件,语音自动处理7840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1.3%,涉及发票类占27.8%,申报办税类占28.4 %,涉税举报类占1.13% ,其他占1.37%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13.6%,营业税22.7%,个人所得税20.8%,车船税3.6%,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10.8%,其他地方各税24.3%,各类规费4.2%。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二手房交易的优惠政策、普通发票的真伪查询、民办幼儿园是否缴税、个人取得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对个人将名下的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缴税,税率为多少?
  答:从事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答:按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目前有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他补贴、津贴项目都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查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
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