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
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
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
(二)个人参保人员
1. 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档案》原件。
3. 灵活就业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
5.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其雇主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6.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等;
(4)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
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 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申报变更用人单位少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书》;
(3)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4)行政复议补缴,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
(5)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四、补缴办法的具体规定
新的补缴办法,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计算),按原规定计算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原标准”);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按新规定确定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新标准”)。具体为:
(一)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五、补缴时间在5年内和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计算原则
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的上一年度作为起始年度,以此按自然年度往前推算(含已缴费年度)判断是否超过5年。以2009年申办补缴为例,从2008年起往前推算至2004年为5年内,2003年及以前则为超过5年的时间。
六、补缴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补缴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八、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
1992年至2008年度社平工资及缴费比例详见下表(国家和市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社平工资
(元)参保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比例个人参保人员
(含个体工商户雇主)缴费比例
其中:个人 其中:个人
19922649----------
1993314520%3%20%3%20%
1994426220%3%20%3%20%
1995485020%3%20%3%20%
1996537520%3%20%3%20%
1997550220%3%20%3%20%
1998571020%3.5%20%3.5%20%
1999630020%4%20%4%20%
2000698020%5%20%5%20%
2001834020%5%20%5%20%
2002986320%6%20%6%20%
20031244020%6%20%6%20%
20041435728%8%18%8%18%
20051663028%8%18%8%18%
20061921528%8%20%8%20%
20072309828%8%20%8%20%
20082698528%8%20%8%20%
九、实例说明(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补缴金额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结果为准)
例一:某单位于2009年5月申请为其职工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张某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为对应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60%。问: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补缴的费用单位和张某个人应承担多少?完清费用后张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
答:计算张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缴费指数:张某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均为0.6。
(二)缴费基数
1. 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补缴基数: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年度缴费基数均为其申办补缴上年度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0.6;补缴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在5年内的部分,其各年度的补缴基数分别为7464元(对应上年度即2003年全市社平工资12440元×0.6,下同)、8614元和9978元。
2. 计算张某个人应补缴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即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各年度分别为1887元、2557元、2910元、3225元、3301元、3426元、3780元、4188元、5004元、5918元、7464元、8614元和9978元。
(三)缴费比例: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2004年至2006年期间的比例为28%。其中,张某个人缴费比例为对应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四)应补缴总额(约40329元)=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32382元(26985元×0.6×10年×20%)+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原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约7949元(2004年至2006年补缴基数之和×28%共7296元+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约200元+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约450元)。
其中: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708.46元=∑(张某各年度个人应缴费的基数×以对应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其所在单位应承担的费用36620.54元=应补缴的费用总额40329元-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708.46元。
例二:王某分别于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和1999年1月至今以参保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现于2009年5月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申请以个人身份,按照社平工资100%的标准补缴其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问: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费用后王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
答:计算王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具体如下:
(一)缴费指数: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均为1。
(二)缴费基数
1. 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王某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年度缴费基数均为申办补缴上年度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1。
2. 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分别为:4850元、5375元和5502元。
(三)缴费比例: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
(四)应补缴总额=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16191元(26985元×1×3年×20%)。
由于王某以个人身份申报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应补缴的费用16191元应全额由王某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