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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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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按照《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渝办发〔2009〕247号),为加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近日,我市出台《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9〕427号)。《暂行办法》对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及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车主将符合报废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车,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才能享受财政补贴。二是为方便车主领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补贴资金在车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进行申请、审核与发放。对区县(自治县)商务和环保部门转来的车主申请资料,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在当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全国是15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的银行账户。三是为保障区县(自治县)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暂行办法》规定,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汽车保保有量等测算其资金规模,并把资金先预拨到区县;实际兑付中缺口部分,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其后市财政局再据实清算。四是为避免车主多重享受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暂行办法》规定对多种补贴政策,车主只可以选择其中之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