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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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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09年8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9]23号),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制定出台《暂行办法》的相关背景
    (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执政理念在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全面贯彻是《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的宏观背景。 
    以人为本与和谐发展是当今社会政治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国家基于这样的理念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性法律法规以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举报投诉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是普遍性的、原则性的,要在建设领域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在保证合法、科学、合理的前提下使之符合建设领域的客观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现实地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理念。
    (二)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现状是《暂行办法》出台的微观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一步步深入,国家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领域参建单位数量迅速增加,建设领域的参建行为更加多样化,挂靠经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公民权益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形普遍存在,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新进的市场主体缺乏充分的劳动用工管理经验和意识,二是没有建立科学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这就要求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和指导。
    同时,尽管我市一直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治理,不断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假借农民工工资拖欠为由讨要工程款、质保金;农民工工资拖欠举证难、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过长且严重依赖工程款的拨付情况、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特殊节日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集中爆发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农民工以群体集聚、堵塞交通、破坏正常施工秩序等非正常方式追讨工资的行为仍不时影响我市和谐的社会秩序。为化解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我市社会和谐社会秩序的隐患,需要从制度上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研判金融危机对建设领域的影响是出台《暂行办法》的重要原因。
    自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以来,建筑行业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为预防和解决因金融危机引发建设领域不足额支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爆发的风险,需要及早谋划、提前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月结月清,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破除建设领域不合理用工管理模式和不合法的工资支付模式,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和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
    基于上述背景或原因,以及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促使我们对加强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动态监管和过程监管的思考、探索,促使我们围绕四个主题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四个主题即:一是建立一类用工管理体系(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二是提高一类意识(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法律意识、规范管理意识、农民工的正确维权意识),三是规范一类行为(建设领域的劳务分包行为、劳动用工行为、工资支付行为),四是明确一类责任(建设领域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管责任)。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该《暂行办法》适用的对象一是建筑业企业,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二是农民工,即与前述建筑业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的范围还包括交通(含港口、码头、铁路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劳动用工行为。
    三、《暂行办法》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
    (一)规范建设领域的分包行为,明确不合法分包的责任,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规定了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的,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二)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设定为审签工程进度完成量和工程款拨付的前置条件,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运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掌控农民工工资发放,确保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规定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在审签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时,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作为前置要件,同时要将劳务款从工程款中单列。
    (三)明确农民工工资造册直接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不被挪用、侵占。《暂行办法》规定了用工主体要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同时规定了发包方可根据用工主体委托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依据用工主体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由发包方现场监督用工主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要求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另外,明确了发包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发包方监督不力或因其过错致使用工主体侵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款项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用工主体不能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要承担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强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责任,严格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款审查程序,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作用。《暂行办法》规定了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按程序动用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保障金的,将按应补足数额加倍收取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责令该项目限期整改;同时规定了参建单位在申请退还保障金提交退款申请时,须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或提供有效担保的相关手续,客观上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惩罚措施
    (一)用人单位不按《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农民工名册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建立建筑业拖欠工资行为失信惩戒制度。一是建立建筑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将建设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施工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分包款或劳务款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及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提前划支工资保障金的情形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与工商、质监、金融等监管部门共享,同时将其不良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
    五、《暂行办法》及有关农民工政策的查阅途径
    《暂行办法》及农民工相关政策公众可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cqhrss.gov.cn)及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http://jld.cq.gov.cn)查询。公众也可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暂行办法》出台后,为使其全面得到贯彻执行,需加大对该《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力争让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单位都能正确理解,积极实施。同时也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政策引导,杜绝农民工对“每月领取生活费年终总结算”的工资支付办法的默许,提倡和鼓励农民工对未按《暂行办法》执行的用人单位积极进行举报和投诉,力争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解决在工地和萌芽状态。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领域的建设规范不断扩大,参建单位数量迅速增加,但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经济实力参差不齐,由于项目资本金不充足,社会性建设项目垫资承包的问题仍很突出,一旦参建各方突遇资金周转或融资困难,农民工工资做为整个资金链的最低层就存在被拖欠的风险,所以严格项目资本金的审核就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