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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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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即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市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林业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 出台背景
    修改完善《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是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2008年9月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08]24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配套措施之一就是要完善流转制度,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因此,该办法即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
    二、森林资源流转范围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林地的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流转:1、森林资源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2、未取得林权证书的;3、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4、其它不宜流转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条规定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1、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林地;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林地开发治理的;4、国家和市规定不允许流转的。
    三、森林资源流转办理程序和条件
    按照《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办理程序为:申请流转—林业部门受理审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为:提出变更申请—林权变更登记机关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公告—变更登记相关审查、登记。
    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所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权属证明;3、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或协议;5、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地形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基础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现状;6、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森林资源流转要注意的问题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四条规定集体或个人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及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二)变更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导致林权发生变更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07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五、查阅途径
    重庆市林业局和市政府法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