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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8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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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总计有14468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4684件,语音自动处理9784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3 %,涉及发票类占23.5%,申报办税类占27.9%,涉税举报类占0.7% ,其他占4.9%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18%,营业税及附加21%,个人所得税26.5%,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4.6%,其他地方各税24.7%,各类规费5.2%。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教育劳务是否免税、个人赠与房屋的相关问题、单位为个人购买房屋涉及的个税、代开发票的综合征收率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遗失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的处理、网络申报和网络发票开具等问题。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幼儿园等开办的特色班、兴趣班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纳营业税。而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仅指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幼儿园以开办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查阅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
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