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对“双薪制”、“董事费”、“华侨身份界定”和“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等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让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市地税局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部分征税规定上不够明确和具体,造成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8月30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涉及“双薪制”、“董事费”、“华侨身份界定”、“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政策调整情况
(一)废止了“双薪制”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单位发放的"双薪"应并入发放当月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某月的薪水是5000元,当月同时获得“双薪”也是5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按照新的规定,此人当月应纳税额为1225元。(〔5000+5000-2000〕×20%-375=1225元)
(二)区分了董事费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税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对此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对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的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如果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该文件已经失效)有关法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该条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后,需要根据这些董事是否同时属于雇员,分别确定其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还是按照工作薪金所得征税。
(三)具体界定了华侨身份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通知》对此条规定进行了具体界定: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同时,《通知》明确了对符合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明确了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征税可扣除相关成本
《通知》首先明确了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通知》还对争议较多的“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征税扣除成本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