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总计有14,452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4177件,语音自动处理10,275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1.5 %,涉及发票类占24.3%,申报办税类占25.1%,涉税举报类占0.6%,其他占8.5%。
按涉及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17.5%,营业税及附加23%,个人所得税28%,其他地方各税23.5%,各类规费8%。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转让股权涉及的税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后的税务处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军队专业干部享受的税收优惠、大学生自主创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下岗失业人员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的规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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