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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10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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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总计有13,327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5,040件,语音自动处理8,287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3.7%,涉及发票类占28.1%,申报办税类占24.6 %,涉税举报类占1.7% ,其他占1.9%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15.8%,营业税21.7%,个人所得税23.1%,车船税2.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16.8%,其他地方各税16.3%,各类规费3.9%。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二手房交易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及适用税率。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停车库、会所以及开发小区内的绿化等用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301号)的规定: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停车库、会所,凡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对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用地,经区县地税局审定后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 围。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   例。具体为: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个人出售住房时营业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
www.cq-l-tax.gov.cn)。